生产的电缆产品不合格 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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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姑娘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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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电缆产品不合格 怎么处罚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生产多批次产品不合格,怎么处罚

不需要惩罚,直接考虑撤换。。
假如是进货时候出现问题,就要更换进货厂家了。
如果是自己生产的不合格,就不是人的问题,而是管理出现严重问题了。。
最少在每个环节没有检验,没有把不合格检查,出现在不合格结果前。。
这时候惩罚,实际上是把责任推给了无辜人身上,而真正的责任是环节没有做好监督管理。

2010年国家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线电缆怎么处罚

大概只有查封,罚款,一般就是这样。

生产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罚

法律咨询: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要求食品如何查处
黄璞琳
网友问题:
最近,本人在研究《食品安全法》相关处罚条款时发现个问题,即食品检验实际质量(不包括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所指内容)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该如何适用法律。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新增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剂就要处罚。也就是说,食品无标签、标签标注不全,虚假标注、不正当竞争表示,以及检验结果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等行为都要处罚。
而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四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十)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给予处罚。据此,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有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才能处罚,否则就不能处罚。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其情形的很多:无标签,标注事项不全,虚假标注、不正当竞争表示,以及检验结果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等等,自主发现及被动告知均属发现。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规定,只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后才能处罚,这是否与该项法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矛盾?求答!
还有,检验实际质量结果与标签所载明的执行标准相不符,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食品标签标注事项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之外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他标准要求,的能否适用《标准法化》和《标准法化实施条例》处罚?一道求答!

个人看法: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并不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自觉履行召回或停止经营义务的,就无需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就无需受到行政处罚。这是两回事:“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是一个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这是另一个违法行为。两个违法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如果两个违法行为都尚未得到处理的,按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执法机关查获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告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召回;执法机关在调查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后,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已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除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可依《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责令当事人召回或停止经营;如果当事人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行为,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实施行政处罚。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己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主动自觉地立即停止经营、立即召回,并按规定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报告相关执法机关,记录相关情况,对此类生产经营者,执法机关应当视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纠错情况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直至免予处罚。
对于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符合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若不符合以上法条,但食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构成不合格产品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查处;若食品质量不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属存在缺陷的不合格食品,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查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项内容。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有关基本要求及强制标示的内容,认定为应当执行的相当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据此,对食品标签不符合该《通则》要求的食品,应当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
如果还有其他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食品有强制性要求,但这些要求与食品的安全、营养无关,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不能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则对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化法》进行查处。
黄璞琳2010/01/24

广东珠江电缆生产的电缆产品有什么优势呢?

那还是很多的,比如珠江电缆是采用环保型的材料,质量过关,偏心率低,厚薄均匀。而且在生产过程中,都是自动化的生产和质量检测,避免了人为因素造成的不稳定。每个产品出厂前都要经过严格的检测。还特意设定了防伪标签。

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专案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免征增值税专案、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处理方面, 由于贵公司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又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所发生的上述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资质,但生产的是不合格产品,是否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主观条件要是故意;客观条件要达到5W以上。重点是金额的判定。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抽样检查不合格电缆,生产商在异地处罚主体是谁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因此,谁销售这些不合格的电缆,谁被抽查了,就处罚谁。
但是,经销商被处罚后,经销商可以向生产商索赔。

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全国联动监督抽查不合格怎么办

找个第三方给你做检测,然后与客户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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