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事假2个月会被开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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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2个月不会被开除
不论员工请事假多久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将其辞退,否则就属于违法辞退。不过如果员I请事假天数过多影响工作的。公司可以选择不准假;如果这种情况下员工强行休假不到公司上班,就进入旷工的处理程序,如果旷工达到了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开除的天数的,公司就可以将其开除。
一、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
1、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3、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辞退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
二、事假不批准违法吗
劳动者请事假,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对于劳动者请事假,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情形之下可以批准,可以请对长时间。但是《劳动法》第四条授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受权益和履行义务的权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对请假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原则、不显失公平的,制定程序合法的,合法有效。一般而言,各单位都有请假制度,对于劳动者请事假,没有合理的理由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
三、事假不批准可以算旷工吗
一般情形下,请假未批准缺勤属于旷工,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但劳动者缺勤是因为不可抗力、见义勇为、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当除外。劳动者请事假,是因为个人私事而请假,没有特别的情由,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批准。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请事假为准,不出勤的,应按旷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论员工请事假多久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将其辞退,否则就属于违法辞退。不过如果员I请事假天数过多影响工作的。公司可以选择不准假;如果这种情况下员工强行休假不到公司上班,就进入旷工的处理程序,如果旷工达到了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开除的天数的,公司就可以将其开除。
一、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
1、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3、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辞退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
二、事假不批准违法吗
劳动者请事假,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对于劳动者请事假,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情形之下可以批准,可以请对长时间。但是《劳动法》第四条授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受权益和履行义务的权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对请假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原则、不显失公平的,制定程序合法的,合法有效。一般而言,各单位都有请假制度,对于劳动者请事假,没有合理的理由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
三、事假不批准可以算旷工吗
一般情形下,请假未批准缺勤属于旷工,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但劳动者缺勤是因为不可抗力、见义勇为、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当除外。劳动者请事假,是因为个人私事而请假,没有特别的情由,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批准。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请事假为准,不出勤的,应按旷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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