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客观题每日一练【行政法】-不定项选择题【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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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项选择题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2题:

1.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二/97)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药监局和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二/98)

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

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参考答案

1.【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与管辖

【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题中,乙县药监局为作出处罚行政的原行政机关,乙县政府为复议机关,应以乙县其所在地的法院为该案管辖法院。即经过复议的案件,级别管辖应“就低不就高”。本案为复议维持,被告为乙县药监局和乙县政府为共同被告,应以乙县药监局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故本题选C。

2.【考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与审理裁判

【答案】B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A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B项正确,当选。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C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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