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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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权利,是指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利。一般认为包括四个方面:(1)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意志独立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力,本国事务包括政治与经济两大方面。独立权的特性在于自主和排它;(2)平等权。主权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也不问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国家的平等不能只表现在形式上,而必须体现在实质上;(3)自保权。包括两方面,一指便用自己的力量进行国防建设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外来侵略的权力,一指当国家实际i已受到外国的武装侵略时可以进行单独和集体的自卫的权力,即防御权和自卫权。行使自保权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法的规定“;(4)管辖权。主要指属地优越权(又称领域管辖权或属地管辖权)和属人优越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或属人管辖权)。前者指国家在其所属领域内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对所有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实行管辖,后者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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