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沧州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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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沧州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落实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自然增长机制”及《河北省沧州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中“落实低保标准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确保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要求,同时结合我市2020年物价上涨指数,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将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726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5460元/人/年,补助差额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的要求,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1328元/人/年,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7104元/人/年。
三、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4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继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发放。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的比例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制定。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在3月底前完成各项提标工作,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执行。请各县(市、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抓好政策落实,对照新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各项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发)到位。
为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沧州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落实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自然增长机制”及《河北省沧州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中“落实低保标准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确保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要求,同时结合我市2020年物价上涨指数,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将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726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5460元/人/年,补助差额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的要求,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1328元/人/年,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7104元/人/年。
三、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4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继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发放。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的比例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制定。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在3月底前完成各项提标工作,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执行。请各县(市、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抓好政策落实,对照新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各项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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