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的核算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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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田西I
2022-10-31 · TA获得超过155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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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的核算特点有哪些?

一.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有着共同的保障目的,都是为了弥补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为被保险人解除经济上的困难和忧虑。但是,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有其自身的特征,表现在如下方面:
1、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具有定额给付的确定性
2、人身保险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3、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
4、人身保险所保风险具有规则性,保险经营稳定
5、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危险程度制定
6、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二、人身保险业务的核算特点
根据人身保险各类业务特点和经营管理要求不同,人身保险业务核算除具有保险会计的一般特点外,与财产保险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 同时运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记账制度
(二)强调保险精算的重要性
(三)责任准备金性质不同
(四)损益结算期限存在差异
(五)退保业务核算不同
三、人身保险业务核算的内容
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包括保费收入、赔款或给付、提存准备金三项内容。
(一)保费收入的核算
(二)赔款或给付的核算
(三)提存准备金的核算
四、人身保险业务核算的要求
人身保险业务作为长期性业务,性质有别于财产保险,其核算应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风险控制的要求
(二)体现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
(三)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正确计算经营成果
(四)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科学组织会计核算

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有哪些

再保险的含义是一个保险公司A为另一个保险公司B提供风险担保,即B公司的产品风险进一步的分散转移到A公司,最终的风险由A、B两家公司承担,业务分类包括所有的保险分类,就很多了,如寿险、财险、责任险、农业险等等。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哪些

银行保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型别:
1、分红型:
经典的产品,保险期间一般是分为5年-10年的,趸交。产品优势:现金价值高,1年或者2年可以保本,一般都是在第三年可以见到收益
2、万能型:
很玄的一个产品,资金灵活。虽然这么说,但是如果提前支取的话根本就不能体现出什么收益。也是3年后才能见到收益。但是以后的持续收益还比较好。
3、投资连结:
高风险,高收益。若市场不好,本金也许会丢失。市场好的话,是非常好的产品。
4、期交产品:
倾向于个险,一般为五年或者10年,产品特点为高保障、稳收益、短缴费期、长保障期。

众惠相互有哪些保险业务?

按照保监会关于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开业的批覆内容,众惠相互的业务范围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能够代理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的资质有哪些?

保险代理公司是不需要什么资质的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2001年11月16日颁布】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阶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阶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阶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高阶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阶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阶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稽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高阶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影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宣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档案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 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阶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影印件和身份证影印件;
(六)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影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影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影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体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档案;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第四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伪造、散布虚假资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五)挪用、侵占保险费;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宣告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条 保险代理业务的保费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险公司,或由保险代理机构代收。
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代理的险种、代收的保费收取时间和解付时间、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对代收的保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
第四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费等交还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保险公司可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第五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定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出资额;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经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资讯系统;
(七)管理和内部控制;
(八)高阶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业务有哪些分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统称五险一金

跑保险业务有哪些方法,经验。

着装--让客第一感觉你是专业人员 微笑--有句俗话,不打笑面人,而且这样客户就没有界心 聊天--不要认为做保险就一定要讲保险,其实做成单子的大多情况是绝大部份时间是聊家常 倾听--客户肯定有自个的烦心事,当把你当成朋友后就会向你讲诉,对你的信任感越强就越好 忍让--客户永远是对的,就算是一句完全错误的话也要先肯定,而后饶著弯子去改变他们想法 肯定--保险没有不可以的事,只要不违法那就先答应下来再想办法,但不要把话说死给自个留有余地

网上保险业务模式有哪些

嗯,很高兴为你服务,我是东莞平安人寿售后服务理赔部的吴南。至于你说网上保险业务模式各个保险公司都有所不同,平安的网上业务模式我也只是看过,一般都是销售一些意外保险的卡,或是旅游,节日出行的意外险种。财产险的主要是车险可以在网上报价办理。这些保险都是一些简单的网上销售模式。如果是想买保险,我觉得得找持有保险公司的展业证的正式业务员为你服务。如果你想买保险,我想我也可以帮到你,只是需要知道你买保险是用作理财,还是养老,还是小孩的教育资金,还是应急现金,还是医疗费用,还是其他原因等等。之后你把出生年月给我,我可以为你做详细的计划再跟你解析。
一般买保险的都需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能力来买,并且要考虑清楚买什么产品合适自己,如果买到不合适的话,退保是最亏的,因为退保的话保险公司已经扣了您的保障成本,剩下的是进入自己账户的资金。产品每个公司的都是差不多,分红时根据公司的实力,投资渠道等所得的利润来分给客户。所以买到合适自己的保险最为关键,保险产品没有好与不好,保险发展到现在已经进入成熟期,每个产品都有他的好处,都是针对不同需求的人群推出的,就像家里农村买的保险业有十块钱的,就是保障不一样。在外面城市有的人买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几千万的保费的保险。希望能帮到您!谢谢

银行代销基金保险业务有哪些风险点

银行代销基金/保险业务有哪些风险点?
(1)投资风险:基金和投资型保险产品是投资产品,投资人既可能分享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面临投资亏损,甚至本金损失。
(2)管理风险:银行是基金/保险的代理销售机构而非基金/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产品的设计、投资、管理等均由基金/保险公司承担,投资者应在购买前充分了解基金/保险产品及所属公司的相关情况,审慎投资。
(3)交易风险:银行是代理销售机构,银行将把客户的买卖交易申请提交基金/保险公司进行最终确认,因此客户在银行提交的申请有可能被基金/保险公司确认失败,因此客户应及时查询交易结果。
(4)告知风险:投资人务必确保购买前填写的所有资料正确有效,确保在相关业务凭证上亲笔签字,否则可能影响产品的投资有效性或对产品利益产生影响。
(5)合规风险:通过正确的基金/保险交易密码提交的任何交易申请行为均为有效行为。投资人如遗失、被盗、泄露基金/保险交易密码可能导致交易申请不能正常进行或被他人冒名操作等风险出现。
(6)系统风险:因不可抗力或系统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之因素可能造成客户无法正常进行相关交易的风险。

干保险业务的朋友请进

我有很多朋友赶这个,这个行业很锻炼人,尤其是人的销售能力,这种能力在几乎所有行业都是最有价值的.看看那些跨国大企业,其中收入最高的不是ceo之类的人,而是他们的销售人员,所以保险行业对于一个刚刚进入事业的人来说,保险行业的锻炼功能可能比赚钱本身,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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