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牌照可以跨省开吗
临时牌照可以跨省开吗
临时牌照可以跨省开吗,汽车俨然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买车的已经越来越多,但是一般新车都是先悬挂临牌的,很多车主不知道临时牌照可以跨省开吗,下面我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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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牌照汽车不可以跨省行驶。
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
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扩展资料:
领取临时号牌时须按要求,填写《临时行驶车登记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凭证;
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证明;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拓印模。
车管所审核上述资料符合规定,并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合格,予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并签署有效期和起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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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牌可以上高速
临时车牌的作用就是给消费者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所以上高速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在进入高速收费站的时候只需要走人工通道取卡(或者自动发卡机),在下高速后把卡给回工作人员并缴费即可,通行卡内有电子芯片,可以把你上高速的时间、路程以及收费标准计算出来。
临时牌照可以跨省开吗?
只有专属的“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才能跨省行驶,临时号牌的使用是具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的,共可以分为以下4中临牌:
1、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
这种临牌外观为“天蓝底纹黑字黑框线”,悬挂该号牌的机动车只允许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行驶,也就是俗称的“本地临牌”,一旦跨区域行驶那么临牌是无效的。
2、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
这种临牌的外观设计为“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这种牌照也就是“全国临牌”,如果你在车辆还没正式上牌时突然需要驾车跨省市出差,那么就必须要有这样的临牌。
3、试验用临时号牌
这种临牌的外观设计为“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试)”,这种牌照只能给试验用的汽车使用,最简单的区分方法就是临牌右侧印有“试”字。
4、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
这种临牌的外观为“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超)”,只限于轴荷和总质量超限的工程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大型不可解物品的'特型机动车使用,临牌右侧印有“超”字。
临时车牌张贴方法
一般会发放两张临时车牌照,1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同时不能被交强险标志等遮盖;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上角。
临牌有效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1、普通消费者购买新车的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所以车主们最多可以申领3次临时牌照,其中在当地行驶的车主理论上可悬挂临时牌照的时间为45天,而有跨行政辖区需求的车主最长可悬挂临时牌照的时间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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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临时牌可以跨省行驶。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