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怎么样?请列举其十大卖点?
0至17周岁最多投保10万元、18至40周岁最多投保50万元、41至45周岁最多投保30万元。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高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高发重大疾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高发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高发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高发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高发重大疾病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如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3。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高发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高发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特定疾病"是依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特定疾病的定义"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按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