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报检员考试章节重点精讲: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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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报检分类:
入境货物报检可分: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
1.入境一般报检:(签发三联的单)报检后实施检验检疫与报关在同一地点。
2.入境流向报检:(签发四联的单)报检后在口岸,而未实施检验检疫(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再异地报检)。
3.异地施检报检:
口岸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报检施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上述2、3才是一个完整的流程。
报检时限和地点:
1.报检的时限
(1)特殊物品(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应当入境前30天;
(2)其他动物,应当入境前l5天;
(3)植物、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当入境前7天;
(4)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当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
(5)除上述列明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限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检的地点
(1)在审批、许可等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
必须在口岸局报检;
(3)成套设备、机电产品以及包装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所在地报检;
(4)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在入境口岸报检和实施检疫外,其他均应到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入境口岸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报检;
(5)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6)对于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货物,可以根据报关地的选择,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当在入境口岸申报。
提供的单据: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证单。
2.有特殊规定的商品,提供相关的特殊单证。主要有:
(1)凡实施认证制度、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入境废物,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H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数/重量鉴定的,还应提供数/重量明细单、磅码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数/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必须提供产地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
(8)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9)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0)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1)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2)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13)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提供的其他特殊证单。
更改:
1.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2.检验检疫证单发出后,报检人需要更改、补充内容或重新签发的,应向原签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3.办理更改应提供以下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的事项和理由;
(2)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已取证的交还原发检验检疫证单(含正副本),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交还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批后,方可重新签发;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不能更改的情况:
1.凡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2.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检疫证单,不予更改、补充或重发。
撤销:
1.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办理撤销应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撤销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重新报检:
1.重新报检范围。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5)其他不符合更改条件,需要重新报检的。
2.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2)交还原发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的手续。
报检范围:
保税区(Bonded Area)又称保税仓库区,保税区是受海关监督管理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关税;如再出口,不缴纳进口关税;如要运迸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运入区内的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与一般贸易相同)。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
1.列入《法检目录》的应检物;
2.虽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报检要求:
保税区内出入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1.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单》或《出境货物单》验放。
2.保税区内应检物出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厂检单等单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3.保税区内应检物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等有关证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4.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5.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以及进出口商品展示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还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手续。
检验检疫程序: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从境外输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2.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从境内非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3.保税区内互流通的应检物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无须报检。
4.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
经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转口转基因产品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
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如果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
出口加工区报检范围: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国际机场等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
1.列入《法检目录》的“应检物”;
2.虽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出口加工区报检要求:
保税区内出入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1.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单》或《出境货物单》验放。
2.保税区内应检物出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厂检单等单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3.保税区内应检物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等有关证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4.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5.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以及进出口商品展示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还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手续。
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程序: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从境外输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
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2.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从境内非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3.保税区内互流通的应检物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无须报检。
4.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
经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转口转基因产品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如果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
边境贸易报检范围:
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边境自由贸易区和边境特别管理区等区域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检验检疫管理具有一定特点。依托以上区域开展的边境贸易,主要分为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贸易中的报检手续相对简化。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全申报(报检)管理制度。
1.边境小额贸易中属《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边境小额贸易中不属《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边民互市贸易的所有进出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边民互市贸易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如实申报进出口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国别等信息。
边境贸易报检程序:
边境小额贸易中货物的报检手续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报检手续基本相同。由于边民互市贸易的形式比较灵活,批量小,批次多,一般没有正规的贸易合同和单据,因此报检手续较为简化。
边境贸易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边境小额贸易的,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边境贸易合同(合约、确认书)、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边民互市贸易的,应填写适用于边民互市贸易且符合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申报单。
2.属于实行检疫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应提供检疫许可证明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明。
3.属于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4.属于可用途原料的固体废物,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5.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原则上应当在商品生产地检验,在口岸进行现场检疫和查验。
6.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原则上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残损鉴定鉴定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法检目录》内的进口商品;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3.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6.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7.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申报及鉴定要求:
1.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 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2.受理申报机构
(1)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3.申报时间
(1)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3)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4)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4.鉴定地点
(1)卸货口岸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残损鉴定提供的单据:
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合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国外品质证 书,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 情况的有关单证。另外,报检人还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 赔偿协议复印件。
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报检范围:
1.列入《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3.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
6.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7.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数量/重量检验报检要求:
.进口报检时限、地点:
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2.出口报检时限、地点:
(1)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装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2)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3)对于批次或者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3.申报数、重量等检验项目的确定:
以数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对数量有明确要求或者需以件数推算全批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重量检验项目的同时,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
4.进出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计重、水尺计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1)海运或陆运进口的散装商品需要运离口岸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并依据其结果出证的;
(2)海运或陆运出口的散装商品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后需要运离检验地装运出口,并以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结果出证的。
5.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衡器鉴重;水尺计重l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流量计重;其他相关的检验项目。
数量/重量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后报检,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理货清单或重量明细单等相关单据。收发货人或其代理报检企业在报检时所缺少的单证资料,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
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适用范围:
法定商品的免验是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对生产企业产品的检验,对生产企业生产质量体系的考核,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部分商品除外),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的特别准许。国家质检总局以2002年第23号局长令发布了《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商品免验适用于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但有些进出口商品除外: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管理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2.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企业申请的条件:
需符合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有自己的品牌、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等条件。
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申请程序:
1.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2.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
3.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文件。
4.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作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予以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5.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6.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
(2)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
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
2.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3.对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5.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6.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l月底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
7.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免验企业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8.对不符合免验条件、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等情形的注销免验。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
报检分类:
入境货物报检可分: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
1.入境一般报检:(签发三联的单)报检后实施检验检疫与报关在同一地点。
2.入境流向报检:(签发四联的单)报检后在口岸,而未实施检验检疫(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再异地报检)。
3.异地施检报检:
口岸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报检施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上述2、3才是一个完整的流程。
报检时限和地点:
1.报检的时限
(1)特殊物品(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应当入境前30天;
(2)其他动物,应当入境前l5天;
(3)植物、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当入境前7天;
(4)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当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
(5)除上述列明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限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检的地点
(1)在审批、许可等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
必须在口岸局报检;
(3)成套设备、机电产品以及包装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所在地报检;
(4)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在入境口岸报检和实施检疫外,其他均应到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入境口岸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报检;
(5)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6)对于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货物,可以根据报关地的选择,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当在入境口岸申报。
提供的单据: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证单。
2.有特殊规定的商品,提供相关的特殊单证。主要有:
(1)凡实施认证制度、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入境废物,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H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数/重量鉴定的,还应提供数/重量明细单、磅码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数/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必须提供产地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
(8)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9)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0)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1)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2)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13)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提供的其他特殊证单。
更改:
1.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2.检验检疫证单发出后,报检人需要更改、补充内容或重新签发的,应向原签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3.办理更改应提供以下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的事项和理由;
(2)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已取证的交还原发检验检疫证单(含正副本),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交还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批后,方可重新签发;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不能更改的情况:
1.凡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2.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检疫证单,不予更改、补充或重发。
撤销:
1.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办理撤销应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撤销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重新报检:
1.重新报检范围。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5)其他不符合更改条件,需要重新报检的。
2.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2)交还原发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的手续。
报检范围:
保税区(Bonded Area)又称保税仓库区,保税区是受海关监督管理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关税;如再出口,不缴纳进口关税;如要运迸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运入区内的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与一般贸易相同)。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
1.列入《法检目录》的应检物;
2.虽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报检要求:
保税区内出入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1.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单》或《出境货物单》验放。
2.保税区内应检物出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厂检单等单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3.保税区内应检物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等有关证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4.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5.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以及进出口商品展示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还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手续。
检验检疫程序: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从境外输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2.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从境内非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3.保税区内互流通的应检物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无须报检。
4.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
经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转口转基因产品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
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如果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
出口加工区报检范围: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国际机场等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
1.列入《法检目录》的“应检物”;
2.虽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出口加工区报检要求:
保税区内出入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1.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单》或《出境货物单》验放。
2.保税区内应检物出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厂检单等单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3.保税区内应检物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等有关证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4.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5.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以及进出口商品展示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还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手续。
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程序: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从境外输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
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2.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从境内非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3.保税区内互流通的应检物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无须报检。
4.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
经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转口转基因产品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如果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
边境贸易报检范围:
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边境自由贸易区和边境特别管理区等区域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检验检疫管理具有一定特点。依托以上区域开展的边境贸易,主要分为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贸易中的报检手续相对简化。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全申报(报检)管理制度。
1.边境小额贸易中属《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边境小额贸易中不属《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边民互市贸易的所有进出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边民互市贸易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如实申报进出口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国别等信息。
边境贸易报检程序:
边境小额贸易中货物的报检手续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报检手续基本相同。由于边民互市贸易的形式比较灵活,批量小,批次多,一般没有正规的贸易合同和单据,因此报检手续较为简化。
边境贸易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边境小额贸易的,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边境贸易合同(合约、确认书)、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边民互市贸易的,应填写适用于边民互市贸易且符合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申报单。
2.属于实行检疫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应提供检疫许可证明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明。
3.属于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4.属于可用途原料的固体废物,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5.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原则上应当在商品生产地检验,在口岸进行现场检疫和查验。
6.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原则上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残损鉴定鉴定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法检目录》内的进口商品;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3.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6.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7.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申报及鉴定要求:
1.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 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2.受理申报机构
(1)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3.申报时间
(1)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3)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4)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4.鉴定地点
(1)卸货口岸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残损鉴定提供的单据:
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合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国外品质证 书,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 情况的有关单证。另外,报检人还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 赔偿协议复印件。
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报检范围:
1.列入《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3.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
6.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7.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数量/重量检验报检要求:
.进口报检时限、地点:
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2.出口报检时限、地点:
(1)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装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2)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3)对于批次或者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3.申报数、重量等检验项目的确定:
以数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对数量有明确要求或者需以件数推算全批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重量检验项目的同时,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
4.进出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计重、水尺计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1)海运或陆运进口的散装商品需要运离口岸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并依据其结果出证的;
(2)海运或陆运出口的散装商品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后需要运离检验地装运出口,并以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结果出证的。
5.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衡器鉴重;水尺计重l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流量计重;其他相关的检验项目。
数量/重量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后报检,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理货清单或重量明细单等相关单据。收发货人或其代理报检企业在报检时所缺少的单证资料,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
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适用范围:
法定商品的免验是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对生产企业产品的检验,对生产企业生产质量体系的考核,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部分商品除外),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的特别准许。国家质检总局以2002年第23号局长令发布了《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商品免验适用于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但有些进出口商品除外: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管理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2.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企业申请的条件:
需符合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有自己的品牌、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等条件。
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申请程序:
1.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2.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
3.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文件。
4.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作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予以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5.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6.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
(2)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
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
2.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3.对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5.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6.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l月底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
7.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免验企业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8.对不符合免验条件、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等情形的注销免验。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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