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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偶得一块田黄石,十分喜爱。某日,好友乙来访,甲遂将该石取出共赏。乙请求借回去观赏,甲碍于面子只好应允。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石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知名雕刻家丙,且交货付款... 1.甲偶得一块田黄石,十分喜爱。某日,好友乙来访,甲遂将该石取出共赏。乙请求借回去观赏,甲碍于面子只好应允。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石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知名雕刻家丙,且交货付款完毕。丙将该石刻成印章,价值大增。甲得知后,要求丙返还该印章,引起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丙能否取得该印章的所有权?为什么?

2.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一套房屋设施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同时由丙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因甲到期无力还款,引起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是否有权主张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乙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3.甲因妻子坐月子向乙购买2只老母鸡,由于甲未带够钱,双方约定,先由甲带回一只老母鸡,另外一只待次日甲付款后再带走。当晚,甲带回的老母鸡被黄鼠狼叼走。甲未带回的老母鸡下了一只鸡蛋。因损益引起纠纷。
(1)因老母鸡被黄鼠狼叼走,甲拒绝付款,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2)鸡蛋归谁所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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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毓政苑
推荐于2016-03-29 · TA获得超过1.5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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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案列:
(1)乙丙所签订合同而是效力待定。无权处分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会转为有效,依据是合同法51条;如果乙在事后未取得所有权并且甲反对的情况下,合同转为无效。
(2)丙如果是善意不知情并且按照市场正常价值交易,且已经完成交付行为的话那么丙是可以取得所有权的,满足这三个条件是构成善意取得关键,依据是物权法106条

第二个案例:
(1)乙有权主张但是法院不会予以支持。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是物权法187条。没登记的抵押权依法不成立,所以不能当抵押权使用。
(2)乙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得到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是担保法19条

第三个案例:
(1)不予支持。本案中的交付行为已经完成,交付类型是占有改定,自双方约定生效时起完成交付,依据是物权法27条;对于合同的卖方已经依照合同交付货物而买方未依照合同交付货款的,属于违约行为,卖方的其中一个权利就是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交付货款,依据是合同法107条。
(2)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约定生效时交付就完成了,虽然母鸡还保留在乙处但是乙对母鸡已经转移了所有权给甲,那么母鸡产下的鸡蛋属于孳息而孳息是根据所有权主义属于甲所有,依据是物权法116条
实在为好
2012-12-11 · TA获得超过160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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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乙丙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田黄石不是禁止流通物,允许上市交易;田黄石不是特殊物,没有特别标志体现其所有权的归属;田黄石非登记宣告物权物,无需通过登记方式才能取得,因此,在乙未将田黄石的来历告诉丙的情况下,丙在给付了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田黄石属于善意取得,丙于甲而言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因此,该合同具有效力。丙取得了田黄石后,通过自己的技艺将田黄石雕刻成印章,是丙的劳动和才智凝聚于上,该添加上的价值当然属于丙所有,加上善意取得,因此,印章应属于丙所有。二、乙不能主张抵押权,因为该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房屋作为登记宣告物权之物,设定抵押亦应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抵押无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以连带保证方式论,故乙请求丙负连带责任成立。三、甲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一般物以取得作为所有权获得的方式,甲已经取得该母鸡,在其保管期间损毁,由甲自负,依据上述观点,第二只鸡因为没有交付,仍属于乙所有,鸡蛋属于该鸡的添附,因此,归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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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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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1 · 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德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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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案列
1 乙和丙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因为乙对该田黄石没有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经有权人甲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2 丙能够取得该印章的所有权,因为丙属于善意取得。

第二个案例
1 乙不能主张行使抵押权,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 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个案例
1 不予支持,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交付后标的物毁损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
2 归乙所有,这个标的物还没有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标的物的孳息应当归出卖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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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兹才有味
2012-12-11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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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乙并不对田黄石享有所有权,如果得到甲的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甲不同意,则乙丙的合同就无效,造成的损失由乙承担
2.丙有印章的所有权,因其属善意取得,所以受民法的保护。
2.1 乙有权行使抵押权。依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优先清偿的权力
2 可以要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不予支持。因其买卖合同早已成立,标的物也已经交付,所造成的损伤应由所有人自行承担
鸡蛋归甲所有,买卖合同已成立,虽然鸡还是在乙哪里,但是鸡所生的蛋就相当于利息,所以该归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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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bo1004
2012-12-12 · TA获得超过116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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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两位回答得老长的已经答的挺多的了,我补充一下不知道能不能帮助楼主
第二题的第一问
注意抵押担保的是房屋设施,而不是房屋,房屋是单纯的不动产,房屋设施中有可能是动产。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成立,部分动产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题第二问,鸡蛋未交付,天然孳息归老母鸡所有人乙所有。

真心服了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占有改定的要件
1.受让人获得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标志,老母鸡都没有交付,受让人根本没有获得所有权。
2 需通过一个新的协议使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受让人的占有状态为间接占有。案中出让人因为对方没钱持怀疑态度未交付财产,根本不会基于生产生活需要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仍然保有所有权。
3 出让人继续占有财产。

三个要件少了俩,能是占有改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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