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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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综合分析报告;
4、资信证明;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6、经营管理、技术、财会人员名册及相应的职称证明;
7、车辆行使证复印件,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搬运装卸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8、办公场所、经营场地证明;
9、企业经营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及运输安全管理等制度;
10、消防合格证明。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
2、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和材料;
3、材料核准后行政单位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5、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_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_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1、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综合分析报告;
4、资信证明;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6、经营管理、技术、财会人员名册及相应的职称证明;
7、车辆行使证复印件,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搬运装卸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8、办公场所、经营场地证明;
9、企业经营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及运输安全管理等制度;
10、消防合格证明。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
2、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和材料;
3、材料核准后行政单位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5、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_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_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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