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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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如下: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一些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告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行政法律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所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管理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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