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部购物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现金额错误,必须退还给原单位进行重新开具,因为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外部单位盖的印章,特别是从外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这些原始凭证,还关系到抵扣税金,所以,必须退回原单位重新开具

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增加了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正的规定:一是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帐凭证或登记会计帐簿的依据。二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三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