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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青年某甲,与国有商场家电仓库保管员某乙约定,乘乙值夜班时来仓库偷盗财物,事后两人分赃。当夜,某乙借故离开仓库,任某甲窃走彩色电视台5台,录像机3台。事后,甲分给乙赃款... 待业青年某甲,与国有商场家电仓库保管员某乙约定,乘乙值夜班时来仓库偷盗财物,事后两人分赃。当夜,某乙借故离开仓库,任某甲窃走彩色电视台5台,录像机3台。事后,甲分给乙赃款7000)元,乙因害怕末收。

问题:1、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犯?犯了何罪?为什么?
2、 是或不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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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灵秀且悉心的茱萸
2012-12-14 · TA获得超过118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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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构成共犯,作为贪污罪的共犯。
两人从主观上在犯罪前有意思的联络(即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而且有两个人,因而构成共犯。且贪污罪是一个人也可以完全的,因而是任意共同犯罪。
主要的作案手段是利用了乙仓库保管员的身份,如果没有利用乙的身份,就是盗窃罪,如果不是在国有商场就是职务侵占罪,而此案是利用乙值夜班(监守自盗)、又是在国有商场家电仓库(侵占了国家财物),因而构成了贪污罪。
而且犯罪行为已经顺利完成,因而也不存在任何犯罪停止形态。自然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事后的分赃行为不影响定罪,而且贪污行为已经既遂(已经出售财物甚至还开始分赃),犯罪金额按照全部财物的总价格进行计算,与销赃得了多少钱、如何分都没有关系。乙不收赃款只可以作为量刑或者对悔罪态度评判的参考因素。
轻候凯复su
2012-12-16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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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共犯,共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犯罪过程过分工合作,缺一不可.要不是乙帮忙做内应,甲就不能得手.所以他们是共犯,盗窃罪的共犯.乙有犯罪故意,在犯罪中发挥了作用,就是犯罪人,不能因为他不收赃物就让定他没犯罪,只能酌情从轻////////
我不同意楼上的说法,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乙是一个保卫,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贪污罪.本案也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乙在本案中系从犯,按前者吸收后者的原则,应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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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z004
2012-12-13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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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共犯,事前合谋--实行行为--损害结果发生,事后分赃行为如何不影响盗窃行为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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