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方面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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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可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具体如下:
1、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麻疹等。
3、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风疹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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