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通用名称可以用作商标注册吗
法律主观:
商品不是只有通用名称的可以注册商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组合而形成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法律客观: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这样规定目的就是禁止将通用名称独占使用。什么是通用名称,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标的名称。科技的进步,社会的迅速发展,不断有新的产品出现,伴随每个新的产品出现,都会出现一个新的产品名词。但没有任何一个产品名称天生就是通用名称,比如《亚草搅乱草编行业秩序》报道中提到的亚草,本来名字叫纸草,因为其特性介于亚麻和兰草之间,于是有人叫它为亚草,随后这个名称就成为纸草的通用名称。正如每个人出生后都有个名字,但是有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还会有绰号,甚至绰号比正式的名字还常用,于是这绰号成了对某人的通用名称,也有的绰号成为通用名称而最初的名称反而不是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判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标准,但是否是通用名称在行业内的人士是非常清楚的。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目的很明确,就是想打破行业的惯常规则独自占用该名词,借以排斥其他竞争者,这种想法是法律所禁止的。总有人怀有侥幸的心里,用通用名称去注册为商标,而且也很可能获得注册,但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正当使用这个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该规定,即使获得了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那么这个商标就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具有任何的价值。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十几年前注册的商标,因为是通用名称没有获得法律的保护,实际上是被法律否定了是注册商标,即使已经被企业使用了十几年仍然被认定无效,这对企业是重大的损失。从各种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必然引起众怒,大家纷纷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个商标就不能保了,所以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显然不是好的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