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的产值连续增长,去年是前年的1.5倍,今年是去年的2倍,这三年的总产值为550万元。前年的产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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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的产值是100万元。设前年的产值是x万元,则去年是1.5x,今年是2*1.5x,所以x+1.5x+2*1.5x=550;x+1.5x+3x=550;5.5x=550;x=100。
拓展资料:
企业的工业总产值怎么算:
1、当月产品产量×产品销售单价;
2、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初余额;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工业产品总量。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包括: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规定不需包装的产品除外)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二、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及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
1、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是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需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和对外销售的半成品的价值总和。
2、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承接的工业性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及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是指企业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减期初的差额价值。该指标核算与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口径一致,未设半成品科目的企业可不计这部分价值,产品产量统计和中间投入的计算也应与之保持同口径。
三、计算原则:
(一)工业生产的原则。
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二)最终产品的原则。
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三)“工厂法”原则。
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拓展资料:
企业的工业总产值怎么算:
1、当月产品产量×产品销售单价;
2、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初余额;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工业产品总量。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包括: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规定不需包装的产品除外)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二、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及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
1、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是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需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和对外销售的半成品的价值总和。
2、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承接的工业性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及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是指企业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减期初的差额价值。该指标核算与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口径一致,未设半成品科目的企业可不计这部分价值,产品产量统计和中间投入的计算也应与之保持同口径。
三、计算原则:
(一)工业生产的原则。
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二)最终产品的原则。
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三)“工厂法”原则。
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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