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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窜到村民高家中,酒后持木棍砖块将高及其母亲刘氏砸死,并用随身拾的剃头刀子将高前胸自上而下划伤.被告人刘...
案件经过(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窜到村民高家中,酒后持木棍砖块将高及其母亲刘氏砸死,并用随身拾的剃头刀子将高前胸自上而下划伤.被告人刘作案后骑高家的三轮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高刘两人系被具有一定质量的钝性致伤物多次打击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证的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请问,根据这个起诉书的大致内容,受害人家属现在应该做什么?被告人的哥哥是不是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 展开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证的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请问,根据这个起诉书的大致内容,受害人家属现在应该做什么?被告人的哥哥是不是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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