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中国人寿分红保险的巨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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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三道岩大方的钢铁侠
2019-03-05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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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给你推荐时讲得可好了,但到时候满不是那么回事,大家要注意千万别上当。我有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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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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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的教训:以后买保险一定要注意
附: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及分析
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分析:直接把客户的投保金额转变为基本保险金额,而且投保金额远远大于基本保险金额(10:1),以后的所谓的现金价值就是在基本保险金额的基础上计算的,(具体方法并不公开)这使客户资金直接缩水90%。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分析:限额没实际数字,即你投入再多也拿不到相应保险金。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分析:即把投保金额直接存成了终身死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福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分析:即基本保险金的9%,每份90元。不是投保金额的9%。
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5%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于被保险人6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首期祝寿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若被保险人在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我们不在给祝寿金。
分析:返还总投保金额的5%,二十年返完。返完不会再给,即使你活到100岁也不管你了,如没返完就身故的,不在给付。大篇幅论述这条规定自有其意义所在,在此不做分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分析:给的就是你二十年前存入的本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分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永远都低于投保资金,如果你活得足够长,拿完了本金,也许能拿到少的可怜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你如果出生就入保的话,你还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归0了。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分析:即不负担保险还要扣保金,因为你死的不符合规定,责任不在他。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分析:也不说用什么资金参加分红,实际是用投保金额缩水后,总资金的10%在分不确定的红利。其余90%的资金红利是为公司买单的。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分析:用客户投保金额为保险公司开支高额佣金、提取风险金、储蓄金、管理费、手续费等后的余额及利息。具体算法并不公开。但总之是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风险转嫁到客户身上的一种方法。现金价值永远高不过保费,因为这是在客户投保资金转换成基本保险金基础上计算出来的。狐狸的尾巴永远长不过它的身体。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终止。
分析:不说能代多少,用自己的钱代给自己,还得给人利息,受制于人的感觉很不错吧。
9. 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分析:退还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非投保资金,在条款2.4保险责任中身故保险金也是退的现金价值,这应该说现金价值就是客户投保的价值,保险是以低保高才叫保险,客户投保金额一直高于现金价值,这叫什么保险,怎么保险。即使在身故时也拿不回全部保金及利益。这对客户公平吗?这条规定,还明显加重了客户的违约责任,使客户即使明白了,也不敢轻易退保,这就是上了贼船不由人了,买到的不是保险而是风险。
其余条款不再分析
总之这款产品如以保险及分红为主体的产品,毫无存在的价值,这些条款的规定对客户来说是不公平的,其对客户来说不但毫无保险也无利益,而且也不方便还存在巨大风险。很简单的算法,十万元存入银行,不说二十年死期,就按年利3%计算,一年就3000元,拿出几百元去买个意外风险保险、医疗保险什么的,保障有多大,对比此合同的“保险责任”,相信大家都能正确对比吧。而剩余的利息,也比起每年900元的祝福金及不确定的红利要高得多。不知保险公司订立此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其有存在的价值,就因以其存在的价值为主体推出产品,不应这样不负责任的误导客户,使客户做出显失公平的表达,违背客户订立合同的目的,遭受到巨大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这样做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以构成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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