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谢谢高手。
外贸公司5月12日向美方发盘,报价某商品500公吨,每吨CIF纽约380美元,即期信用证付款,7日内付到有效,第二天该美商回电,价格降至360美元,D/P方式支付,16日...
外贸公司5月12日向美方发盘,报价某商品500公吨,每吨CIF纽约 380美元,即期信用证付款,7日内付到有效,第二天该美商回电,价格降至360美元,D/P方式支付,16日该商品国际价格大幅上涨,17日该美商来点称接受中方12日报价,中方未理会,次日中方将该产品每公吨CIF纽约400美元的价格卖给另一美国商人,请问中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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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七条:“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美商回电还盘还盘,就是一种“拒绝”的表示,自美商回电还盘,外贸公司发盘就已经失效。
这项规定,不仅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列明,而且是大陆法国家和绝大多数英美法国家的一致理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七条:“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美商回电还盘还盘,就是一种“拒绝”的表示,自美商回电还盘,外贸公司发盘就已经失效。
这项规定,不仅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列明,而且是大陆法国家和绝大多数英美法国家的一致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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