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谢谢高手。

外贸公司5月12日向美方发盘,报价某商品500公吨,每吨CIF纽约380美元,即期信用证付款,7日内付到有效,第二天该美商回电,价格降至360美元,D/P方式支付,16日... 外贸公司5月12日向美方发盘,报价某商品500公吨,每吨CIF纽约 380美元,即期信用证付款,7日内付到有效,第二天该美商回电,价格降至360美元,D/P方式支付,16日该商品国际价格大幅上涨,17日该美商来点称接受中方12日报价,中方未理会,次日中方将该产品每公吨CIF纽约400美元的价格卖给另一美国商人,请问中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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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ysong
2012-12-17 · TA获得超过149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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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七条:“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美商回电还盘还盘,就是一种“拒绝”的表示,自美商回电还盘,外贸公司发盘就已经失效。

这项规定,不仅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列明,而且是大陆法国家和绝大多数英美法国家的一致理解。
剑鱼游走四海7ba1c7
2012-12-16 · TA获得超过2.8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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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因为,虽然第一个客户有还盘,但是后来于发盘方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发电表示接受原发盘,而发盘方未予理会,则表明默认合同成立。

因此,发盘方将货物另卖与其他客户的做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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