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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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
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人看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教师要指导好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教师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和才能。
教师应该认真行使管理学生权,加强对学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天津市铁路工程学校优秀教师宋广尧老师善于把严格教育与体谅关心学生结合起来值得我们学习。有一天,他所带的班上有学生打了别的同学,他陪他们一起去医院治疗,为了教育这个打人的学生,宋老师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打人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认识,借了钱付了医药费表示愿意接受处分。事后宋老师看到学生能知错能改,并体谅他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便对这个学生说:“你打人的错误是严重的,我平时对你们教育也不够,也有很大的责任,你父母把你交给我,我应该对你负责,因此医药费由我承担。”于是替那个学生还了钱。宋老师对学生严慈相济的教育深深地打动了那个学生的心,他主动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他的父母赶到学校配合老师对他进行教育。从此该学生不但克服自己身上的坏习气,还能主动关心和爱护同学。严格要求学生是由学生思想品德等形成的。
发展过程的特点决定的,学生的内部思想矛盾斗争是思想品德形成与发展,学生进步的动力。但学生思想品德的内部斗争是离不开教育影响这个外部条件的。教师的严格要求是促进学生内部思想斗争的重要条件。教师不能代替学生的思想斗争,却可以自觉运用思想矛盾斗争的规律,从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出发,提出严格合理的要求、启发、引导,加速学生思想矛盾斗争。无数的教育实践表明,只有严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养出人才来。但严格要求不是越严越好,更不是冷冰冰的严厉。华东师大二附中万琳老师的经验是:“一分严格之中掺上九分感情之蜜,才能成为甘露”。只有甘露才能滋润禾苗茁壮成长。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工资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它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人。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优惠。我国一些地方规定教师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提供了一定的实际经验。如上海市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10%。又如福建省规定:在“八五”期间,争取使全体教师的工资高于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平均收入,居国民经济12个行业的中等偏上水平。
不少国家也采取了类似方式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而且对教师待遇规定趋向于超过其他行业具有的同等条件者的工资。日本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必须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现在日本中小学教师一般高于同学历工令的其他职业人员的15%以上。不过,我们应当看到发达国家给教师较高的工资待遇并在法律中予以确定,也不是一步到位,也都经历了一段发展过程。日本从战后到70年代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一直低于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优秀教师外流现象严重,教师队伍出现危机,为此日本政府制定《关于国立,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教职员工资的特别措施法》实行《教师增薪三年计划》以法律形式保证执行,使教师职业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对学校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对干部进行评议,表扬和批评,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教师在参与学校管理时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压制教师的批评和意见。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措施落实教师这一权利。目前我国中小学校教师中还有相当的比例没有达到法定的学历标准,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总体素质偏低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这条规定十分必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做好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承担这一培训任务。对未达到的合格学历的教师,要加强培训,这种培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足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达到合格学历,这是一种基础性的培训。而对广大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来说重点放在岗位培训和更新知识,提高水平上,即我们说的继续教育。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继续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体系
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广大教师的素质,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科技的迅速发展,使教师必须不断地拓宽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作为一个教师来讲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的条件认真参加进修,积极参加培训。
在享有进修培训权利时我们感到教师应树立新的观念以适应21世纪教育事业的发展。
1.终身教育观:欧洲经济发展组织(OECD)明确地提出这种观念一教师需要在整个职业生涯中接受终身教育。
2.树立以学校为中心的进修观念。
国际上曾就此问题召开过多次讨论会议。这个进修观念协调进修人员与教师合作共同研讨学校面临的问题,要从整体上提高解决学校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培训进修的实效,在重视针对学校实际问题进行研讨的同时又肯定了由校外专家学者指导进修方式的有效价值。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
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人看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教师要指导好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教师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和才能。
教师应该认真行使管理学生权,加强对学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天津市铁路工程学校优秀教师宋广尧老师善于把严格教育与体谅关心学生结合起来值得我们学习。有一天,他所带的班上有学生打了别的同学,他陪他们一起去医院治疗,为了教育这个打人的学生,宋老师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打人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认识,借了钱付了医药费表示愿意接受处分。事后宋老师看到学生能知错能改,并体谅他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便对这个学生说:“你打人的错误是严重的,我平时对你们教育也不够,也有很大的责任,你父母把你交给我,我应该对你负责,因此医药费由我承担。”于是替那个学生还了钱。宋老师对学生严慈相济的教育深深地打动了那个学生的心,他主动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他的父母赶到学校配合老师对他进行教育。从此该学生不但克服自己身上的坏习气,还能主动关心和爱护同学。严格要求学生是由学生思想品德等形成的。
发展过程的特点决定的,学生的内部思想矛盾斗争是思想品德形成与发展,学生进步的动力。但学生思想品德的内部斗争是离不开教育影响这个外部条件的。教师的严格要求是促进学生内部思想斗争的重要条件。教师不能代替学生的思想斗争,却可以自觉运用思想矛盾斗争的规律,从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出发,提出严格合理的要求、启发、引导,加速学生思想矛盾斗争。无数的教育实践表明,只有严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养出人才来。但严格要求不是越严越好,更不是冷冰冰的严厉。华东师大二附中万琳老师的经验是:“一分严格之中掺上九分感情之蜜,才能成为甘露”。只有甘露才能滋润禾苗茁壮成长。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工资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它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人。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优惠。我国一些地方规定教师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提供了一定的实际经验。如上海市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10%。又如福建省规定:在“八五”期间,争取使全体教师的工资高于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平均收入,居国民经济12个行业的中等偏上水平。
不少国家也采取了类似方式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而且对教师待遇规定趋向于超过其他行业具有的同等条件者的工资。日本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必须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现在日本中小学教师一般高于同学历工令的其他职业人员的15%以上。不过,我们应当看到发达国家给教师较高的工资待遇并在法律中予以确定,也不是一步到位,也都经历了一段发展过程。日本从战后到70年代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一直低于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优秀教师外流现象严重,教师队伍出现危机,为此日本政府制定《关于国立,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教职员工资的特别措施法》实行《教师增薪三年计划》以法律形式保证执行,使教师职业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对学校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对干部进行评议,表扬和批评,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教师在参与学校管理时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压制教师的批评和意见。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措施落实教师这一权利。目前我国中小学校教师中还有相当的比例没有达到法定的学历标准,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总体素质偏低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这条规定十分必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做好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承担这一培训任务。对未达到的合格学历的教师,要加强培训,这种培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足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达到合格学历,这是一种基础性的培训。而对广大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来说重点放在岗位培训和更新知识,提高水平上,即我们说的继续教育。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继续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体系
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广大教师的素质,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科技的迅速发展,使教师必须不断地拓宽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作为一个教师来讲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的条件认真参加进修,积极参加培训。
在享有进修培训权利时我们感到教师应树立新的观念以适应21世纪教育事业的发展。
1.终身教育观:欧洲经济发展组织(OECD)明确地提出这种观念一教师需要在整个职业生涯中接受终身教育。
2.树立以学校为中心的进修观念。
国际上曾就此问题召开过多次讨论会议。这个进修观念协调进修人员与教师合作共同研讨学校面临的问题,要从整体上提高解决学校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培训进修的实效,在重视针对学校实际问题进行研讨的同时又肯定了由校外专家学者指导进修方式的有效价值。
参考资料: 中国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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