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案情:甲乙因事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
案情:甲乙因事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致甲死亡。
问:乙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展开
问:乙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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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乙妻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有可能是无罪(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一、乙妻夺下乙手中的刀,把木板递于乙,目的只是为了使丈夫不吃亏,没有故意危害对方的故意;
二、乙在甲用铁条打自己时,抽出刀对抗,双方虽然是因事互殴,也要看是什么事,如果属于寻衅滋事的话,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此时乙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乙是正犯,乙妻提供了凶器,属于从犯。
三、如果在前提中甲乙因事互殴,是因为正当事由,如乙向甲讨要工钱(现在农民工要钱真难),或是乙向甲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时,甲故意行凶或是恐吓,乙被迫与之对搞的话,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正当防卫从行为来看,不属过当,最多是过失致人死亡,而过失致人死亡不是犯罪,如果乙无罪,其妻当然无罪了。
一、乙妻夺下乙手中的刀,把木板递于乙,目的只是为了使丈夫不吃亏,没有故意危害对方的故意;
二、乙在甲用铁条打自己时,抽出刀对抗,双方虽然是因事互殴,也要看是什么事,如果属于寻衅滋事的话,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此时乙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乙是正犯,乙妻提供了凶器,属于从犯。
三、如果在前提中甲乙因事互殴,是因为正当事由,如乙向甲讨要工钱(现在农民工要钱真难),或是乙向甲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时,甲故意行凶或是恐吓,乙被迫与之对搞的话,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正当防卫从行为来看,不属过当,最多是过失致人死亡,而过失致人死亡不是犯罪,如果乙无罪,其妻当然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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