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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为亲兄弟,丙为其父亲,甲平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经常向丙要钱并不时出口伤人,一日,甲在外喝酒回家,向丙伸手要钱,丙无钱,甲便拿木棒向父亲头打去,丙转身就跑,甲在后...
甲乙二人为亲兄弟,丙为其父亲,甲平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经常向丙要钱并不时出口伤人,一日,甲在外喝酒回家,向丙伸手要钱,丙无钱,甲便拿木棒向父亲头打去,丙转身就跑,甲在后边追边嚷“不给钱我非打死你不可”,乙见状在门口将甲绊倒,并夺过甲手中木棍向甲打去,经法后鉴定,甲死亡,丙重伤,问:甲乙二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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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追赶丙,而且醉酒状态下,有很大的危险性。乙绊倒甲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甲死亡,是否完全是由乙的第二个行为造成,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丙重伤,因为甲醉酒本身认为其没有行为能力,可以认定为具有故意伤害,因为事实上造成的结果和其木棒打人行人具有因果关系,而且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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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甲为主观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甲为主观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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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构成犯罪,但因其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要求丙交出个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但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其故意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丙重伤,宜定性为故意伤害。其主观上不具有杀害丙的故意,因而也不是故意杀人罪。
乙构成犯罪。绊倒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甲正在持械行凶;“绊倒”和“夺过”表明甲对丙的侵害行为已经不是正在进行,因而乙用木棍打甲不再属于正当防卫,故导致甲死亡的行为也属于故意伤害。
甲构成犯罪,但因其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要求丙交出个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但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其故意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丙重伤,宜定性为故意伤害。其主观上不具有杀害丙的故意,因而也不是故意杀人罪。
乙构成犯罪。绊倒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甲正在持械行凶;“绊倒”和“夺过”表明甲对丙的侵害行为已经不是正在进行,因而乙用木棍打甲不再属于正当防卫,故导致甲死亡的行为也属于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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