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赋役制度沿革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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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师小关
2012-12-19 · TA获得超过11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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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根本的一条线索就是 从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演变,税种从繁到简单的变化,从以人头为主到以田亩为主的征收对象的变化,从秦汉开始的地租大体上要缴纳地租,免费服劳役,还要缴纳人头税等各种杂税,到了北魏时期推行均田制,在赋税制度上开始发生变化,推行租调制,农民在获得土地基础上向官府缴纳谷物叫租,缴纳布帛叫调,在这里还是以土地为主要征收对象,隋唐时期沿用这一赋税制度,多了一项庸,农民可以缴纳庸来代替服劳役,庸一般指布帛之类,叫输庸代役。唐朝中期优于均田制遭到破坏,租调制推行不下去,杨炎开始税费改革,推行两税法,取消各种杂税折成户税和地税,按财产多寡征收,征收两次,开始向货币地租转变。明朝内阁首府张居正推行一条变法,把赋税和劳役合并折合成银征收,按土地多少征收,货币地租占据主动。到了康熙时期,则不在征收人头税,摊丁入亩,完全按土地多少来征收。线索就是这样,内容可以自己稍微扩展下,根据上学时的记忆,自己码字辛苦,希望给个好评。
紫风随和
2012-12-19 · TA获得超过23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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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两汉时期  古代役重于赋。《诗经》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春秋》中有许多关于役民筑城的记载,特别是各国互相攻伐,军役更为频繁;《周礼·大司徒》篇中规定各级地方官有召民应役的职责,为此应经常保持户口及马牛车辆等的实况登记,征调时贵者、贤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春秋时期,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国家对土地的粟米之征为“什一”(收获量的1/10)。春秋前期,管仲曾建议齐国试行“相地而衰征”(按土地差别征税);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 594)实行“初税亩”即按平均产量规定一亩的税率,以后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田赋税制。
秦统一中国后
  修阿房宫,建骊山,筑长城,戍五岭,徭役极为苛重,激发了以陈胜、吴广为首的农民起义。汉初采行与民休息政策,田租的征课,由十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但徭役仍沿秦制,男丁每年在郡县服役一月(更役)之外,尚有正卒(到国都服役)和戍卒(往边境屯戍)的服役,不服役的纳钱代役,称为更赋。此外还课人头税:未成年男女纳口赋,成年男女纳算赋。汉初推行役政,有所谓“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的说法,事实上,皇族、官吏以及因军功、纳粟而受爵赏的早已享有复免本人终身并家族、子孙长期免役的优遇,于是,徭役负担集中在平民身上。
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期,曹魏行屯田制,屯田客向国家交纳很重的屯租。除屯田外,一般编户则交纳田租、户调,田租每亩四升,户调每户绢二匹、绵二斤。至于役,则豪族拥有佃客,国家无从向之征调;反之,平民被强征兵役和其他服役,无一定制度可言。
西晋
  实行占田制和户调制,平民一户男女丁二人可占田百亩,其中70亩为课田,据以课税。贵族的占田,则第一品可达50顷,递降至九品可占10顷。事实上平民的占田额没有保证,贵族的占田额却难以限制,平民苦于无一定法度的徭役,贵族则除本身免役外,还可荫庇若干客户。南北朝时期,战争连绵,田租、户调甚为混乱,兵役杂役尤极苛重。为制止户口大量逃亡,南方实行“土断”,限定流民于所在地区落籍;北方实行“括户”,从大户荫庇之下夺回一部分编户。但都不能改变民户因重役而逃亡的严重危机。
隋唐时期
  唐代前期,采用北魏至隋代已试行的均田制,在每丁受田百亩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法。租和调为三国以来田租、户调的演进,庸则为役的绢、布交纳。同时,实行府兵制,减除了征调兵役的威胁。但均田制亦如西晋占田制,规定王公以下各品官的永业田比平民的永业田多至十倍数十倍;加以豪强兼并,后来农民得不到授田,均田制名存实亡,从而租庸调法也不能继续下去。至唐代中期德宗建中元年 (780)改行两税法。两税为地税按亩征粮,户税按每户财产征钱,各于夏秋两季征收,较能适应纳税能力。但以后地方政府因军政支出浩繁,对两税增添课额,加上各项徭役的派征,人民负担日重,民户大量逃亡,加速了唐王朝的崩溃。
宋代
  宋代田赋的征课只以田亩为对象,取消了唐代两税中以家资为依据的户税,加重了亩税的负荷。此时所谓两税仅指夏税(钱)、秋粮(米)的征收而言了。但除此之外,有些地区另按人丁收纳“身丁钱米”,回到了人头税的性质。州县地方又按民户资产分列户等以轮派各种名目的职役。在各种职役中,“衙前”(主管官物)、“里正”(督课赋税)两种责任甚重,一般以上户充役,多致倾家荡产。其他各项杂役也使民户苦累不堪。终宋之世,由差役(各户轮流应役)改为募役(各户出钱雇人应役),募役又改为差役或差役、募役兼行,或行助役(以钱津贴应役者)、义役(各户出钱买田以供应役者),改来改去,负担无法减轻。同时,田赋加重,隐田漏税现象严重,官府实行丈量土地,弊端不少,地主们借机极力反对。这样,赋和役日益重压,逃亡问题又复严重。
元代
  元代赋役更为复杂。在中原地区,属于赋系统的为“税粮”,属于役系统的为“科差”。税粮既有亩税(每亩三至五升),又有丁税(每丁一石)。科差既按户纳丝料(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五户出丝一斤以给领主),又按户征包银(每户四两)和俸钞(每户一两)。在江南地区,则大体上仍沿宋代两税之制,夏税输棉、丝等物,秋税输粟及一部分折钞。此外,仍有各种杂役苛派。总的来说,元代的赋役负担较宋代尤为沉重。
明代
  明代,赋役制度有所改进。赋的方面,在土地丈量基础上,建立了黄册(记载户口、土地)和鱼鳞册(见彩图[明洪武年间的鱼鳞图册])(绘制田丘形状)相配合的户籍地籍制。两税夏麦秋粮,带征丝、棉织品,由粮长负责催征税粮,减少胥吏的作弊。后来粮长权势渐大,明王朝采取了限制任期或一粮区内数人轮充粮长的办法。役的方面,里甲、均徭、杂泛三类差役原系按户资人丁情况分户等以区别承役的先后重轻,而编审户等积弊难除,户类上下倒置;里甲、解户、库子等役每因失职获罪以致破家,于是投靠大户以避苛役之风日益广泛。至嘉靖年间,在各地试行改革的基础上,开始推行一条鞭法。万历年间普遍实行。一条鞭法的原则是赋役合并为征银两。田赋除漕粮仍征实物外,一律征银;原银差及力差也统为征银,并摊进田赋银内征收。这就简化了赋役制度,并调整一县之内各里间的负担,杜塞编审户等以及派差轮役的种种弊窦。但一条鞭法在各地推行情况不一致,有的已经推行又恢复旧制;后来三饷(辽饷、练饷、剿饷)按亩加征,一条鞭法简化税项、减轻负担的实效全遭破坏。
清代
  清初战乱,兵差繁重,地方经费困难,仰给于按户等摊派的老办法,编审户等之弊同于前代。康熙初年,江南赋重的苏松地区开始实行均田均役:将一县各项差役全由雇役充当,所需雇役经费,通过合邑田亩均摊,实即一条鞭法的继续实施。但当时各省正致力于战后荒地的垦复,均役办法未能推广。以后经过较长期稳定统治之后,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2462万余丁)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依据,把各省丁银329万余两固定下来,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银的固定,为摊丁入地创造了过渡条件。从康熙五十五年开始,广东省首先实行摊丁入地,以该省的丁银摊入该省地赋之中,不再按丁抽税。自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各省先后推行,完成了明代一条鞭法所未完成的改革。州县地方差役的工银、饭食,则由地赋中存留给地方的部分支用,并可从耗羡归公中提一部分补给。这样,原来役的开支有了新的保证。
  赋役的演变及实质 综观历代制度,赋是王朝财政的主要来源,而人民最感痛苦的则是重役的征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赋役的演进自应以减轻役和加重赋为主流,然其间亦经常出现反复。汉代口赋、算赋和更役、正卒、戍卒的征调,是一种人头税与重役并征的典型。以后西晋的户调以占田为依据,唐代的租庸调以授田为条件,至两税法而赋役集中于对户资、田亩的财产征课,只是额外的役无法制止。宋代两税专以田亩为征课对象,比唐代两税又进了一步;当时各种徭役虽极繁重,然以家资列户等为派役根据,实亦向财产税转化。至明代实行一条鞭法,清代摊丁入地,这一历时长久、艰难曲折的赋役改革才得以完成。
  封建赋役的实质在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之一是通过土地自由买卖以进行兼并。在田赋征收上,长期以来是大户的税负远轻于小户的税负,甚至大户的税负转加于小户身上,这就助长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役政方面,特权阶级不仅自己不服徭役,并可荫庇众多投靠之户,这正是历代户口逃亡的一大漏洞;逃亡户的增多,未逃亡户更受赋役的重压,其结果是相率逃散,铤而走险。从中唐以至明代的户资列等问题,体现着特权阶层以下各等级民户在赋役负担上的相争相持,其结果只能是上户偏轻,下户偏重。摊丁入地以后的大小户矛盾仍集中于亩税的征课。总之,要在封建时代求得公平合理的税制是绝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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