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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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设置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确定为:
1、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50张床以下的为150元;50张床以上的为200元。
2、二级医院为500元。
3、三级医院为800元。
4、省医、贵医附院为1400元。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50张床以下的为75元;50张床以上的为100元。。
2、二级医院为250元。
3、三级医院为400元。
4、省医、贵医附院为700元。
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医院级别设置不同的个人负担比例: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
住院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参保第一年为4万元,逐年递增。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2个月,其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增加1%,最高支付比例为80%。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2个月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0.15万元。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确定,参保居民按规定在门诊治疗十七种特殊病种疾病的享受住院待遇。(《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见附表)
(三)今年试点启动后至2008年6月30日参保登记缴费的新参保人员,不实行“待遇等待期”,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2008年7月1日后新参保缴费人员,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待遇等待期满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2008年7月1日后新出生婴儿,在取得我市城镇户籍一个月内参保登记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个月参保登记缴费的,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待遇等待期满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保后未按时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续保,续保人员应补交中断期间的欠费,自补清欠费的次日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后重新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并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医疗费用结算
(一)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照片到户籍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在校中小学生,由学校提供其学籍证明、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统一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办理申报登记,应当同时提供享受低保的有效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根据应参保人数按年缴纳;在校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按年统一代收代缴。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指导管理,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当地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收、《社会保障卡》发放、医疗费用手工结算工作。
(四)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治疗就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五)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结算单据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六)参保人员在外地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凭当地医院的出院小结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结算单据,以及户籍登记地劳动保障所或者学校出具的外出证明,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设置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确定为:
1、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50张床以下的为150元;50张床以上的为200元。
2、二级医院为500元。
3、三级医院为800元。
4、省医、贵医附院为1400元。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50张床以下的为75元;50张床以上的为100元。。
2、二级医院为250元。
3、三级医院为400元。
4、省医、贵医附院为700元。
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医院级别设置不同的个人负担比例: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
住院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参保第一年为4万元,逐年递增。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2个月,其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增加1%,最高支付比例为80%。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2个月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0.15万元。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确定,参保居民按规定在门诊治疗十七种特殊病种疾病的享受住院待遇。(《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见附表)
(三)今年试点启动后至2008年6月30日参保登记缴费的新参保人员,不实行“待遇等待期”,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2008年7月1日后新参保缴费人员,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待遇等待期满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2008年7月1日后新出生婴儿,在取得我市城镇户籍一个月内参保登记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个月参保登记缴费的,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待遇等待期满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保后未按时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续保,续保人员应补交中断期间的欠费,自补清欠费的次日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后重新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并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医疗费用结算
(一)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照片到户籍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在校中小学生,由学校提供其学籍证明、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统一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办理申报登记,应当同时提供享受低保的有效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根据应参保人数按年缴纳;在校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按年统一代收代缴。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指导管理,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当地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收、《社会保障卡》发放、医疗费用手工结算工作。
(四)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治疗就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五)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结算单据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六)参保人员在外地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凭当地医院的出院小结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结算单据,以及户籍登记地劳动保障所或者学校出具的外出证明,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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