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
在日本W城居民A驾驶着两轮摩托车在进入一个弯道口时遇到一辆由U驾驶的装有货物的卡车从正面疾驶而来。由于U的卡车车速过快抢人...
在日本W城居民A驾驶着两轮摩托车在进入一个弯道口时遇到一辆由U驾驶的装有货物的卡车从正面疾驶而来。由于U的卡车车速过快抢人对方行驶的车道结果撞上正常行驶的A车。 A在事故中身受重伤经抢救后脱险。但是腿部遭到重创致使右腿开放性骨折造成其右下肢血流不畅进而导致败血症感染形成肌肉坏死。A遵医嘱被迫锯腿以求保住生命但手术后并未阻止败血症进一步感染。因为A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前就已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手术后的败血症感染更加重了肝功能不全肝病的相关指标急速上升。A在经受病魔折磨、饱受痛苦的情况下最后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和心脏功能衰竭以及败血症等并发于事故发生一年半后死亡。 A在事故发生之前曾向W城的保险公司投保过寿险和意外伤害险所以A的家属B便以受益人的身份在A死亡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到被保险人A从遭遇交通事故后抢救、治疗、感染、被迫锯腿直到原患有的肝病复发后死亡的所有事实经过仔细分析研究最终还是以A的死因是源于肝病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而拒绝承担给付责任。B不能接受保险公司所诉说的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理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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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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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了就知道,这个只赔偿近因,直接导致A死亡的是各种内脏功能衰竭,而引起衰竭是因为据腿导致肝病恶化,被迫据腿是因为车祸,这一连串事故的起点就是车祸,所以车祸是近因,而你买的意外伤害险包含车祸的话就应该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是日本的,我不知道怎么处理,如果保险公司是中国的,那有明文规定应当袒护弱者,个人是弱者,保险公司是强者。这事件明显存在争持性,保险公司和个人对A死亡原因的争持。
所以提起的诉讼个人赢的几率非常大,而保险公司则应该旅行A所投保的寿险和意外伤害险的具体赔偿条例全额赔偿。
放心啦,这类事故我听说过好多了,这种明显因为近因引起的个人和保险公司的争持几乎都是个人赢。
如果保险公司是日本的,我不知道怎么处理,如果保险公司是中国的,那有明文规定应当袒护弱者,个人是弱者,保险公司是强者。这事件明显存在争持性,保险公司和个人对A死亡原因的争持。
所以提起的诉讼个人赢的几率非常大,而保险公司则应该旅行A所投保的寿险和意外伤害险的具体赔偿条例全额赔偿。
放心啦,这类事故我听说过好多了,这种明显因为近因引起的个人和保险公司的争持几乎都是个人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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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保险责任来讲:公司为A办理的“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基本上所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做“健康告知”,或者要求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传染病,既往症病史等都是做为“除外责任”的,当然,公司投的是意外方面,也就不存在健康告知!
2.从导致A死亡的原因来看:A是因为意外摔伤导致其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当时并没有死亡,这个是“远因”,也就是“间接原因”;而事实上表明:存留在体内的结核杆菌,在伤口受到感染后“复活”并“扩散”,由于没有及时治愈才导致其死亡,这是“近因”,也就是“直接原因”。我们可知:他是疾病未治愈而死亡!
3.对“意外”的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情况或者事故导致其身体蒙受伤害、残废或死亡。
对“疾病”的理解:是指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受病因损害作用后,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4.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赔付!
2.从导致A死亡的原因来看:A是因为意外摔伤导致其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当时并没有死亡,这个是“远因”,也就是“间接原因”;而事实上表明:存留在体内的结核杆菌,在伤口受到感染后“复活”并“扩散”,由于没有及时治愈才导致其死亡,这是“近因”,也就是“直接原因”。我们可知:他是疾病未治愈而死亡!
3.对“意外”的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情况或者事故导致其身体蒙受伤害、残废或死亡。
对“疾病”的理解:是指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受病因损害作用后,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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