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环境法学研究对象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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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是环境资源法学的简称,是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从狭义上讲是研究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的科学,从广义上讲是研究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科学。并且,由于对一些理论问题具有不同的认识和主张,及其研究风格的差异,还会形成不同的环境法学学派,出现学术争鸣的现象。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他们有着共同的研究领域,有着区别于其他法学科的研究对象。,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领域: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中国环境法学;外国环境法学和比较环境法学;国际环境法学;以及与以上各方面密切相关的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科学、(包括环境科学的基本原理、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等)、环境与发展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等。可以说这些研究对象、领域正如其目的和任务一样,决定了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殊性,以作为环境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的环境法为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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