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

16、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我国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和有效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我国B市某... 16、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我国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和有效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我国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A银行编号为BP95I1327/97。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请以相关信用证知识判断如果提交仲裁,结果如何?为什么?
17、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自行车厂洽谈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00辆。但要求我方改为“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18、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级咖啡豆50吨。合同规定:“CIF纽约每吨500美元,6月份装船,卖方在纽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货物于6月15日装船,但卖方一直拖延到7月20日才把单据提交给买方。由于当时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接受单据,除非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为什么?
19、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商达成一笔交易,买卖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出并由B轮船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运提单,货物经日本改装其他轮船公司船舶运往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竟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提走了货物。我方企业在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正本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轮船公司却几口依据提单第13条规定:“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责运输责任”为由,拒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对此案,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20、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船长不得不就近将船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尔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问这一连串损失都是单独海损么?假设共同海损共为8万美元。问各有关方面应如何进行分摊?(设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美元、30万美元、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21、某公司收到孟加拉标准麦加利银行来证,最大金额120万美元,来证规定货款向纽约大通曼哈顿银行电汇索偿,单据寄孟加拉开证行,公司于货物装船后第三天收到结汇货款,15天后孟加拉开证行给议付行来电称:“L/C1234号单证不符,货物水分超过标准,请退款。”议付行将该电转交公司,问公司应如何处理?
22、我某厂在日本有个办事处,此厂向日本某公司订购两批货(涤纶长丝和落筒机),出货时该厂Inspector检查OK,货到我国时,发现涤纶运到,但有20%不良品。(1)可否要求厂家赔偿?(2)落筒机一直未到(船公司赔偿责任,依法需在1年内执行),此情况下,我方如何处理?(3)一年后又在仓库内找到了落筒机,船公司尚未采取索赔行动,仓租损失可观,该由谁负责?(4)机器投入使用6个月后,发现运转不良,可否要求赔偿,该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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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r4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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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中国运输货物的国家达10天以上,那么90天见票后付款交单(D / P在90天以后的视线),这样的规定不使感 - 因为D / P付款交单单,也就是说,付款人必须支付可以得到的文件。 D / P长期(如30天或45天等),一般在海洋运输,该文件的货物到达之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但早在占压资金,D / P远期付款交单条件等货物到港后,影响支付给银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运输时间10天左右,但文件也几乎在同一时间到达,甚至比银行在货物到达后,D/P90天的付款条款不适用,并能可谓是多余的,毫无意义的。
因此,卖方接受并不排除 - 后10天货到香港,买方肯定需要的文件传送,D / P付款的原则,无论是转发的天数,为了带走文件时,一定要 - 这是主要的区别D / P和D / A

7,卖方应负责的损失 - 因为合同条款是FOB卖方将货物装后,风险转移给购货方,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货物的合同检验机构检验,符合质量的条件下。货物在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导致质量受到影响。因此,卖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我发现这样做合理的线 - 因为信用证是独立的处理开证行以外的合同文件提交的受益者,表面一致的资信证明文件支付,没有实际的商品。所以,我注意到拒绝发卡银行,该行是有道理的。

(1)开证银行的差异符合UCP600的规定。
(2)该业务的一个错误是误解信用证的,的信贷不明白的只是数量和装运的字母是不允许分批和允许转船条款和改变的意义后的信用证后,作为开证行指出:允许分批装运总量为500吨。一个公司,因为它错误500吨400吨和100吨的船舶,因此,不符合的。记录在转运的话,提交的提单,这也是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拒绝支付。
正确操作:8月31日500吨的货物一次性的船直接安装到目的港,如何交单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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