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展开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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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杰死后,他的遗产由他的妻子韩梅、女儿刘甜甜、养父母刘建民、宋丽华四人继承。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60000元分成两份,30000元归生存方韩梅所有,另30000元是刘杰遗产,由上述四人均等分割继承。
2 刘建民和刘玉同时死亡,推定刘建民先死亡。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按其遗嘱由养女刘玉继承。刘建民的遗产包括三间房和10000元钱。
3 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宋双,宋宇,宋丽华继承。她的遗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婚前的3000元;二是继承来的三间房和10000元存款中的一半,即一间半房和5000元钱,(另一间半房和5000元钱属于其丈夫的财产,因为其继承来的父亲的遗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间半房和5000元钱属于转继承。
4 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那么,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至于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要依据公证遗嘱的内容而定。本案中以第一次公证遗嘱计算,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10000元遗产。
2 刘建民和刘玉同时死亡,推定刘建民先死亡。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按其遗嘱由养女刘玉继承。刘建民的遗产包括三间房和10000元钱。
3 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宋双,宋宇,宋丽华继承。她的遗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婚前的3000元;二是继承来的三间房和10000元存款中的一半,即一间半房和5000元钱,(另一间半房和5000元钱属于其丈夫的财产,因为其继承来的父亲的遗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间半房和5000元钱属于转继承。
4 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那么,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至于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要依据公证遗嘱的内容而定。本案中以第一次公证遗嘱计算,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10000元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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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杰死后,他的遗产有韩梅、刘甜甜、刘建民、宋丽华继承。先把夫妻财产60000元分成两份,30000元归韩梅所有,30000元是刘杰遗产,有韩梅、刘甜甜、刘建民、宋丽华平均分割。
2、刘建民和刘玉同时死亡,推定刘建民先死亡,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宋丽华,刘玉,刘甜甜继承。刘甜甜是代位继承。因为刘建民已经立遗嘱的3间房,10000元存款归刘玉继承。所以,没有其他遗产,不能分割了。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宋双,宋宇,宋丽华继承。继承来的三间房,10000元存款是遗产,3000元是遗产,有宋双,宋宇,宋丽华平均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是无效的,刘甜甜能继承10000元存款。
2、刘建民和刘玉同时死亡,推定刘建民先死亡,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宋丽华,刘玉,刘甜甜继承。刘甜甜是代位继承。因为刘建民已经立遗嘱的3间房,10000元存款归刘玉继承。所以,没有其他遗产,不能分割了。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宋双,宋宇,宋丽华继承。继承来的三间房,10000元存款是遗产,3000元是遗产,有宋双,宋宇,宋丽华平均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是无效的,刘甜甜能继承10000元存款。
参考资料: 继承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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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韩梅、刘甜甜、刘建民、宋丽华四人继承平分。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刘玉继承。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宋双、宋宇继承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分不到遗产。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刘玉继承。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宋双、宋宇继承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分不到遗产。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追问
4 自书遗嘱变更前。。。是在哪一次变更。。。这里有2次遗嘱。。。。是第几次呢。。。
追答
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改变,公证遗嘱效力高于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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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杰死后,其个人财产3000元由妻韩梅、子刘甜甜、父母刘建民与宋华丽平分。
2、刘建民死后,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处分,其中刘玉的财产由其子宋玉代位继承。
3、刘玉死后其个人财产(生前3000+夫妻一半)由其丈夫宋双、子宋宇、母宋丽华平分。
4、按照后期公正的遗嘱分。
2、刘建民死后,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处分,其中刘玉的财产由其子宋玉代位继承。
3、刘玉死后其个人财产(生前3000+夫妻一半)由其丈夫宋双、子宋宇、母宋丽华平分。
4、按照后期公正的遗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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