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求解!!!
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一至六月份分六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1~3月份,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
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一至六月份分六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1~3月份,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延至5月1日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绝。该公司曾以“人力不可抗拒”为由要求银行通融,也遭到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该公司有无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为什么?
展开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