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求解!!!

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一至六月份分六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1~3月份,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 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一至六月份分六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1~3月份,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延至5月1日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绝。该公司曾以“人力不可抗拒”为由要求银行通融,也遭到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该公司有无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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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鱼游走四海7ba1c7
2012-12-23 · TA获得超过2.8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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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的情况下,开证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同时是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只对受益人的相符交单付款,只要受益人交单不符,开证行就有权拒付。而该公司没有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因为不可抗力只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但对于信用证不适用。所以,受益人应用不可抗力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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