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让他们再给我开一个在职证明只是写因未签署劳动合同,这样的在职证明可以吗?
我让公司给我开一个在职证明写暂未签署劳动合同,这样的在职证明可以吗?这样我再去申请劳动仲裁会不会被认定是公司给了不签合同的证明,我认可了不签合同的行为?急急急...
我让公司给我开一个在职证明写暂未签署劳动合同,这样的在职证明可以吗?这样我再去申请劳动仲裁会不会被认定是公司给了不签合同的证明,我认可了不签合同的行为?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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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由上可知,写了暂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无妨。当然没写是最好。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由上可知,写了暂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无妨。当然没写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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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把未签合同的原因去劳动局备案这个我们无从得知啊。这个是不是我也要考虑? 2、我是8月24号入职。到10月24应该转正,10月剩下的天数应该按转正工资拿,但是公司不给我那几天的转正工资,我最想知道我现在如果要是辞职可以拿到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我的胜算高吗? 3、他在试用期未给我上保险、现在给我上的也是最低的社保和我工资不符,我可以维权吗? 麻烦您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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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是公司说了算。若公司把责任退给劳动者,公司应当举证证明。不用顾虑。
2、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自第二个月开始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胜算很大。
3、可以要求单位依法补缴社保,因客观原因无法补缴的,单位应当折价补偿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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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关键是公司会不会给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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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开了,我和他们说是以前的公司给我补保险。所以给我开了给我盖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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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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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这种说法,这样的在职证明只能证明你在职的事实,不可能会证明你认可不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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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单纯的在职证明,不写暂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这句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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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证明。仲裁委员不会就这个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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