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幼年丧母,1980,在其四岁时其父李斌再婚,李冬由父亲和继母抚养长大由于父亲一直忙于工作。。。。

李冬幼年丧母,1980,在其四岁时其父李斌再婚,李冬由父亲和继母抚养长大由于父亲一直忙于工作。。。。李冬的日常起居多由继母吕芳照顾。在此期间,吕芳生下李冬同父异母的弟弟李... 李冬幼年丧母,1980,在其四岁时其父李斌再婚,李冬由父亲和继母抚养长大由于父亲一直忙于工作。。。。李冬的日常起居多由继母吕芳照顾。在此期间,吕芳生下李冬同父异母的弟弟李侠。1996年某日李东与父亲因琐事争吵,关系紧张,后矛盾激化,李冬宣布与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李斌因病死亡,吕芳便和其母亲陈曼及儿子李侠生活在一起,此时李冬已经成家独立生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面问题
①李斌死亡后,其遗产应由谁来继承?②在吕芳的晚年,李冬是否对其有赡养义务?为什么?③假如几年后吕芳去世,谁有权利继承其遗产?
展开
 我来答
shan8992345
2012-12-26 · TA获得超过143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606
采纳率:14%
帮助的人:298万
展开全部
一,死亡后由吕芳、李侠、李冬共同继承。二,有赡养义务,因为李冬其父再婚后跟随吕芳生活,虽吕芳与李斌再婚后又生下一子,但吕芳依旧是李冬的抚养人,根据婚姻法规定,受抚养人对其抚养人有赡养责任。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所以其财产由李冬李侠共同继承。前提是李冬对吕芳是否尽赡养责任。
百度网友3e5b20e
2012-12-26 · TA获得超过226个赞
知道答主
回答量:114
采纳率:0%
帮助的人:79.6万
展开全部
1、由吕芳、李冬、李侠继承,因李冬未对李斌尽到赡养义务,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有,李冬是吕芳的继子女,吕芳对李冬尽了抚养的义务,故李冬对吕芳也有赡养的义务。
3、李侠、李冬和其母亲陈曼有权继承,但因李冬未尽到赡养义务,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追问
李冬宣布与父亲脱离父子关系   这个怎么解释一下  能不能把答案弄得细一点
追答
李冬宣布与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在法律上市不具有效力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血缘关系是不能断绝的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匿名用户
2012-12-26
展开全部
李斌死后李东可继承一部分财产,应有赡养义务,两个儿子都有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1)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