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冬幼年丧母,1980,在其四岁时其父李斌再婚,李冬由父亲和继母抚养长大由于父亲一直忙于工作。。。。
李冬幼年丧母,1980,在其四岁时其父李斌再婚,李冬由父亲和继母抚养长大由于父亲一直忙于工作。。。。李冬的日常起居多由继母吕芳照顾。在此期间,吕芳生下李冬同父异母的弟弟李...
李冬幼年丧母,1980,在其四岁时其父李斌再婚,李冬由父亲和继母抚养长大由于父亲一直忙于工作。。。。李冬的日常起居多由继母吕芳照顾。在此期间,吕芳生下李冬同父异母的弟弟李侠。1996年某日李东与父亲因琐事争吵,关系紧张,后矛盾激化,李冬宣布与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李斌因病死亡,吕芳便和其母亲陈曼及儿子李侠生活在一起,此时李冬已经成家独立生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面问题
①李斌死亡后,其遗产应由谁来继承?②在吕芳的晚年,李冬是否对其有赡养义务?为什么?③假如几年后吕芳去世,谁有权利继承其遗产? 展开
①李斌死亡后,其遗产应由谁来继承?②在吕芳的晚年,李冬是否对其有赡养义务?为什么?③假如几年后吕芳去世,谁有权利继承其遗产?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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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后由吕芳、李侠、李冬共同继承。二,有赡养义务,因为李冬其父再婚后跟随吕芳生活,虽吕芳与李斌再婚后又生下一子,但吕芳依旧是李冬的抚养人,根据婚姻法规定,受抚养人对其抚养人有赡养责任。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所以其财产由李冬李侠共同继承。前提是李冬对吕芳是否尽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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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吕芳、李冬、李侠继承,因李冬未对李斌尽到赡养义务,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有,李冬是吕芳的继子女,吕芳对李冬尽了抚养的义务,故李冬对吕芳也有赡养的义务。
3、李侠、李冬和其母亲陈曼有权继承,但因李冬未尽到赡养义务,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2、有,李冬是吕芳的继子女,吕芳对李冬尽了抚养的义务,故李冬对吕芳也有赡养的义务。
3、李侠、李冬和其母亲陈曼有权继承,但因李冬未尽到赡养义务,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追问
李冬宣布与父亲脱离父子关系 这个怎么解释一下 能不能把答案弄得细一点
追答
李冬宣布与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在法律上市不具有效力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血缘关系是不能断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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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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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死后李东可继承一部分财产,应有赡养义务,两个儿子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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