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不知道该从何说起!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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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胁迫所做的民事行为,可向法院起诉予以撤销
刘小传的行为已构成胁迫。所谓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表意人畏惧,并因此作出与真实意愿相违背的意思表示(本案即属于这样的情况)。强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表意人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与其真实意愿不符的意思表示。威胁与强迫在行为形式上虽有所差别,但行为结果上却是共同的,都是迫使行为人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愿不符的意思表示。
对于胁迫,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69条指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胁迫行为。”根据这条规定,构成胁迫应有以下要件:
(1)须有胁迫的行为,即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某种对已有利的意思表示。如本案中以断电相要挟。
(2)作出上述行为时须是出于故意。
(3)相对人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愿不符的意思表示,即其自由意志受到了不法干预,未能充分表达,合同并未体现他的真实意志。
(4)相对人作出与其真意不符的表示,是由于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致,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条件,刘小传的行为无疑已构成胁迫。《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是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效力。因此,本案中刘与张的加工承揽合同自一开始就无效,相当于没有成立。《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过错方应返还财产给无过错方,并应赔偿损失。但本案中存在比较特殊的情况:木材一经加工,便具有不可逆性,不能再回复到原来的状态,因此,不能认为这种无效具有溯及力,即已履行部分不再要求回复原状,只能责令被告补齐应交纳的价金。
刘小传的行为已构成胁迫。所谓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表意人畏惧,并因此作出与真实意愿相违背的意思表示(本案即属于这样的情况)。强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表意人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与其真实意愿不符的意思表示。威胁与强迫在行为形式上虽有所差别,但行为结果上却是共同的,都是迫使行为人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愿不符的意思表示。
对于胁迫,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69条指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胁迫行为。”根据这条规定,构成胁迫应有以下要件:
(1)须有胁迫的行为,即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某种对已有利的意思表示。如本案中以断电相要挟。
(2)作出上述行为时须是出于故意。
(3)相对人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愿不符的意思表示,即其自由意志受到了不法干预,未能充分表达,合同并未体现他的真实意志。
(4)相对人作出与其真意不符的表示,是由于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致,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条件,刘小传的行为无疑已构成胁迫。《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是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效力。因此,本案中刘与张的加工承揽合同自一开始就无效,相当于没有成立。《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过错方应返还财产给无过错方,并应赔偿损失。但本案中存在比较特殊的情况:木材一经加工,便具有不可逆性,不能再回复到原来的状态,因此,不能认为这种无效具有溯及力,即已履行部分不再要求回复原状,只能责令被告补齐应交纳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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