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案例分析(在线等,可加分)
2001年8月24日,甲电冰箱厂(供方)与乙电器商行(需方)签订一份购销A型电冰箱合同,合同规定:由甲电冰箱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冰箱300台,单价2000元,货款总计6...
2001年8月24日,甲电冰箱厂(供方)与乙电器商行(需方)签订一份购销A型电冰箱合同,合同规定:由甲电冰箱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冰箱300台,单价2000元,货款总计60万元;供方于200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交货,买方于2001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款;如有违约,则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约金。2001年10月25日供方发现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掌握确切证据,就通知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以未收到供方货物为由拒绝,供方后来未按期交货,需方后来也未提供担保或付款。2001年12月5日,供方发现需方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并掌握确切证据,于是提出解除合同。由此发生争执,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
问:(1)法院应否支持需方的诉讼请求?
(2)供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还是依法行使权利?如认为是违约行为,请指出是何种违约行为;如认为是依法行使权利,请指出是依法行使何种权利。(3)法律依据是什么? 展开
问:(1)法院应否支持需方的诉讼请求?
(2)供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还是依法行使权利?如认为是违约行为,请指出是何种违约行为;如认为是依法行使权利,请指出是依法行使何种权利。(3)法律依据是什么?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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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不会支持需方的诉讼请求
2、供方行为是依法行驶权利。
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终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69条)
2、供方行为是依法行驶权利。
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终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69条)
追问
你你的意思是,供方的行为是合法的?
追答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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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楼上的看法完全相反,仅作讨论。
1、支持
2、供方违约。如果在10月25日发现需方问题时,及时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则可以“预期违约”为理由。但在合同约定先履行的期限后再提出,已经是违约了。违约行为就是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3、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请注意,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并在履行之前“中止履行”。超过了履行期限就已经不是“中止履行”了。而且,中止履行是需要通过诉讼的。
1、支持
2、供方违约。如果在10月25日发现需方问题时,及时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则可以“预期违约”为理由。但在合同约定先履行的期限后再提出,已经是违约了。违约行为就是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3、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请注意,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并在履行之前“中止履行”。超过了履行期限就已经不是“中止履行”了。而且,中止履行是需要通过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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