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求助!
我女朋友的妈妈,是一位退休的幼儿教师,她一生(35年教龄)为幼儿教育事业献身!一直到10多年前她随其夫转到现在的广东省阳江市这里,被介绍到阳江市电大做图书管理员,但是接收...
我女朋友的妈妈,是一位退休的幼儿教师,她一生(35年教龄)为幼儿教育事业献身!一直到10多年前她随其夫转到现在的广东省阳江市这里,被介绍到阳江市电大做图书管理员,但是接收的时候人事局的档案管理人员由于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帮她把工龄加到现在的单位档案上,使得她的工资,在原来的基础上甚至是下降了.后来在她的反复寻找下,原来的负责人答应她可以修改..但是后来此人调走,后来的负责人也确以其他别人的非一样的情况来类比,一直不肯给她办理这个事情,您觉得我们该怎么办?对此采取什么措施?如果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话..我们该对那些人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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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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