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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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daya
推荐于2018-05-22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amidaya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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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知识。了解一审案件的立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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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仁
  先秦儒家的创始人孔子现实地全身心地关注人的生活实践和品格塑造,不谈鬼神也不谈“彼岸”。他借“仁”树立人之为人的崇高理想。当子贡问:“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孔子答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这种“仁”,也即对人类深广之爱的人道主义的理想境界,确实是仰之弥高,连尧舜这样孔子称赞不已的古代圣贤都不能完全进达。对于中国人来说,“仁”的神圣高度,绝不亚于人格化的“上帝”。所不同的是,人格化的“上帝”在“彼岸”,而“仁”却在现实世界的峰巅。孔子又确立了一些与现实密切联系、有确切内涵、人们可以作为目标为之奋斗以“近仁”的仁德,如“爱人”、“泛爱众”、“孝弟”、“忠恕”,以及为政者的“先教后诛”。使人们感到“仁”之道德巅峰仍是植根于大地,而不是虚无不可捉摸的,故而有了近仁的勇气和信心。
  孟子为孔子哲学中的“仁”的理念提供了人性本善的形而上学根据。即“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之端也;……非由外烁我也,我固有之,弗思而已。(告子上)”“恻隐之心,即不忍之情。这种动人的柔情是无所为而为,不是本能,似乎无关生命而在生命之外。它是由有所为而为的路子上解脱出来而成功地无所谓为而为 ,它未尝含有一个意思, 它表露出对他人的情不是预备作什么的。”(梁漱溟语)这有似于希腊伦理思想以及佛教华严宗对“善”的精神的诠释。
  (二)礼
  礼是仁这种内在品质修养要求的外化。孔子的“礼”的概念传承于周礼,周礼中的“礼”提出的是一种保持社会各种人“明份”从而使社会有序的思想。“礼”即是一种外在他律性的规范和典章制度,人们对礼的遵守主要是作为外在的典章制度去执行。而孔子的“礼”则是积淀在“仁”中的“礼”,已经扬弃了它的他履行性。“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矣。为仁有己,而由人乎?”由此看来,“人而不仁”,则“礼”对于他完全是外在的异己的东西,是不情愿的束缚;“人而成仁”,则礼就成为他内在的本能一样的自觉德性或精神。“内仁外礼”就此统一起来,有了“仁”这种人文精神贯通的“礼”不再是拘泥僵化的典章制度。他已摒除了“不仁”的“麻木”,周流着“仁”带莱的灵动的活血。这是孔子对于以“仁”为内心导向的外向行为的最高评价标准。
  (三)人治
  以儒家对人和生活的关怀,必然对人所依存的群体社会寄以关切。君民同乐的太平治世,一直是先秦儒家笃信渴求的乌托邦。以其性善的理论基础,注重予人进行利导的礼治而不是对人实施纯粹强制的法治成为一种必然。先秦儒家所推崇的社会组织化方式,可归纳为“内仁外礼”,即以内化的“仁”的道德修养和外化的“礼”的规范典章来协调人们的行为,以达成社会的和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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