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是什么 并概括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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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和总统制
联邦制——纵向分权
美国最初是由十三个独立的state构成的松散邦联,松散的邦联没有统一的货币和关税政策,各自为政,相互竞争,对外无法形成竞争优势;对内没有财证权和军队,无法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因此构建一个统一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成为1787年费城会议的核心。但鉴于对权力高度集中的天然畏惧和各州利益不同,这次会议充满了异议。联邦制成为平衡“统一”与“自主”的处理中央和州、州与州关系的妥协方案。
(一)联邦“统一性”
联邦制的“统一性”表现在国名上:U.S是“The Unites State”的简称,即联合的州。各州联合构成了现在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
在具体权力归属上,联邦制的“统一性”表现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六条,合众国依据宪法和宪法赋予的权力制定的法律和缔结的条约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应受其约束;联邦政府代表国家主权,州并不具有国家地位;具体权力划分方面,涉及全国性事物的权力赋予联邦政府,如全国赋税、国债、货币政策、国防、外交,而州则负责本州范围的公共事务。
(二)联邦“自主性”
联邦制的“自主性”表现在: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是由宪法赋予而非对方授予,这意味着不仅州相对于联邦而言是自主的,也意味着联邦对州也有自主性;联邦的权力大都由宪法列举,州的权力是概括式的保留,当然还有更具体的分类,但总的说来两者权力都是宪法赋予的。
表现在联邦与州之间的联邦“自主性”的还包括:由司法程序解决联邦和州的权力争议,这表明联邦和州都无权主导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界限变更,这是对联邦和州的自主性都是一种保护;宪法修改需要联邦和州共同参与与分工,由联邦提出宪法修正案,州批准,任何单独一方都无权单独修改宪法,这也意味着联邦和州都无权单独修改由宪法赋予两者各自的权力;联邦政府不能如同单一制政府那样任意改变州的疆界,联邦国会可以接纳新州加入,但联邦和州未经相关程序都无权更改州的疆界,这保护了州的自主性。
美国既然是各邦的联合,那么各州相对于州的自主性也要受到保护,这是美国联邦制的另一特色。州相对于州的“自主性”有三:首先;美国国会参议院由美州各两名参与员组成,表示各州平等;其次,美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州对他州的法令、官方文件和诉讼应有“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对他州公民不得歧视,各州公民享有平等的豁免权等;再次,各州享有选择自己政府形式的权力,不受联邦和他邦干涉。
总统制——并非唯一的最高权力。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三者之间权力由宪法确定,分别行使、相互独立、相互平行,决定了总统权力不如某些国家那么强大,美国总统是最高权力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最高权力。
美国总统享有两种性质的权力,一是国家元首的权力,二是政府首脑的权力。
最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其权力和英王类似,都是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象征和对内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统帅国家武装力量和军队;派遣驻外使节、接受外国使节和缔结条约;享有赦免权(弹劾案除外)。
最为行政首脑的总统行使行政权:任命权——他可以经参议院同意任命高级官员,无需参议院咨询而任命下级官员,提名和任命政府各部部长(相当于英国首相的组阁权),这也保证了总统对内阁的控制,也使总统独立于政党影响;领导政府工作——总统直接领导政府工作,监督政府活动,政府部门成员不得同时为国会议员,各部门部长向总统负责,决策权属于总统,内阁只是充当总统的集体顾问;执行法律——总统可以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
总统和国会、司法之间的关系如下:
在国会与总统间,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一般要经过国家元首即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公布。并且这一程序不是程序性的而是实质性,他既可以签署也可以否决法案,但国会也可以达到条件后推翻总统的否决,是法案生效;另外总统还可以使用“口袋否决”来搁置国会法案。国会对总统并无英国的“倒阁权”,但可以除了政治原因外,弹劾总统。此外,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这形成了总统和国会之间相互制衡局面。
在总统与司法之间,总统拥有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
联邦制——纵向分权
美国最初是由十三个独立的state构成的松散邦联,松散的邦联没有统一的货币和关税政策,各自为政,相互竞争,对外无法形成竞争优势;对内没有财证权和军队,无法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因此构建一个统一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成为1787年费城会议的核心。但鉴于对权力高度集中的天然畏惧和各州利益不同,这次会议充满了异议。联邦制成为平衡“统一”与“自主”的处理中央和州、州与州关系的妥协方案。
(一)联邦“统一性”
联邦制的“统一性”表现在国名上:U.S是“The Unites State”的简称,即联合的州。各州联合构成了现在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
在具体权力归属上,联邦制的“统一性”表现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六条,合众国依据宪法和宪法赋予的权力制定的法律和缔结的条约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应受其约束;联邦政府代表国家主权,州并不具有国家地位;具体权力划分方面,涉及全国性事物的权力赋予联邦政府,如全国赋税、国债、货币政策、国防、外交,而州则负责本州范围的公共事务。
(二)联邦“自主性”
联邦制的“自主性”表现在: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是由宪法赋予而非对方授予,这意味着不仅州相对于联邦而言是自主的,也意味着联邦对州也有自主性;联邦的权力大都由宪法列举,州的权力是概括式的保留,当然还有更具体的分类,但总的说来两者权力都是宪法赋予的。
表现在联邦与州之间的联邦“自主性”的还包括:由司法程序解决联邦和州的权力争议,这表明联邦和州都无权主导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界限变更,这是对联邦和州的自主性都是一种保护;宪法修改需要联邦和州共同参与与分工,由联邦提出宪法修正案,州批准,任何单独一方都无权单独修改宪法,这也意味着联邦和州都无权单独修改由宪法赋予两者各自的权力;联邦政府不能如同单一制政府那样任意改变州的疆界,联邦国会可以接纳新州加入,但联邦和州未经相关程序都无权更改州的疆界,这保护了州的自主性。
美国既然是各邦的联合,那么各州相对于州的自主性也要受到保护,这是美国联邦制的另一特色。州相对于州的“自主性”有三:首先;美国国会参议院由美州各两名参与员组成,表示各州平等;其次,美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州对他州的法令、官方文件和诉讼应有“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对他州公民不得歧视,各州公民享有平等的豁免权等;再次,各州享有选择自己政府形式的权力,不受联邦和他邦干涉。
总统制——并非唯一的最高权力。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三者之间权力由宪法确定,分别行使、相互独立、相互平行,决定了总统权力不如某些国家那么强大,美国总统是最高权力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最高权力。
美国总统享有两种性质的权力,一是国家元首的权力,二是政府首脑的权力。
最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其权力和英王类似,都是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象征和对内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统帅国家武装力量和军队;派遣驻外使节、接受外国使节和缔结条约;享有赦免权(弹劾案除外)。
最为行政首脑的总统行使行政权:任命权——他可以经参议院同意任命高级官员,无需参议院咨询而任命下级官员,提名和任命政府各部部长(相当于英国首相的组阁权),这也保证了总统对内阁的控制,也使总统独立于政党影响;领导政府工作——总统直接领导政府工作,监督政府活动,政府部门成员不得同时为国会议员,各部门部长向总统负责,决策权属于总统,内阁只是充当总统的集体顾问;执行法律——总统可以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
总统和国会、司法之间的关系如下:
在国会与总统间,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一般要经过国家元首即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公布。并且这一程序不是程序性的而是实质性,他既可以签署也可以否决法案,但国会也可以达到条件后推翻总统的否决,是法案生效;另外总统还可以使用“口袋否决”来搁置国会法案。国会对总统并无英国的“倒阁权”,但可以除了政治原因外,弹劾总统。此外,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这形成了总统和国会之间相互制衡局面。
在总统与司法之间,总统拥有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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