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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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特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而一般意义的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及其他动物。前者的范围被后者所包含,后者的范围比前者大的多。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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