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同及其二者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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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
这个规定与之前的相关规定大相径庭,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直强调,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损害纠纷,一直强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鉴定地位,而前述新规,很明显将“司法鉴定”摆在了首位,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属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充其量也就是给予它与司法鉴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以后的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申请人或法院可以自由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鉴定,两者法津地位平等。
这个规定与之前的相关规定大相径庭,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直强调,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损害纠纷,一直强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鉴定地位,而前述新规,很明显将“司法鉴定”摆在了首位,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属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充其量也就是给予它与司法鉴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以后的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申请人或法院可以自由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鉴定,两者法津地位平等。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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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是上位法,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及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
2、《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疗纠纷的处理存在“二元化”现象,其诟病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与《民法通则》、《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存在诸多矛盾。上述情况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仍未彻底解决,两者不同在于归责原则,鉴定主体程序,赔偿范围等。
3、至于其二者具体不同及作用,可以到网上自己查阅。
2、《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疗纠纷的处理存在“二元化”现象,其诟病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与《民法通则》、《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存在诸多矛盾。上述情况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仍未彻底解决,两者不同在于归责原则,鉴定主体程序,赔偿范围等。
3、至于其二者具体不同及作用,可以到网上自己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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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不同就是<侵权法>实用过错赔偿,赔偿额含死亡赔偿金,而<条例>适用过失赔偿,赔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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