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求详细解答谢谢

•2012年1月3日,某国有企业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和自然人D共同签订一份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生产型的有限公司甲,其中A以厂房出资作价15万... •2012年1月3日,某国有企业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和自然人D共同签订一份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生产型的有限公司甲,其中A以厂房出资作价15万元,B以专利出资作价60万元,C以货币15万元出资,D以货币10万元出资,以厂房作为首次出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缴足。1月30日,当地工商局拒绝对甲进行登记。3月20日经重新提交申请后甲公司才成立。6月20日甲公司分别设立了一家分公司乙、一家子公司丙,7月25日乙、丙分别和某销售商订立了一份商品销售合同。丙公司于11月1日分立为E公司和F公司,双方约定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均由E公司承担;丙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于12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E、F对丙的到期债务进行清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问:①1月30日工商局拒绝对甲进行登记,为什么?
② 7月25日乙和丙对外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③丁公司的债权该如何实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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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doned
推荐于2016-01-28 · 超过1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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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两年内缴足、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货币比例、首次出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市工商局的依据。

  问题二:
  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丙独立承担责任。其原因在于:乙是分公司,丙是子公司。

  问题三:
丁可向E、F任意进行索债。E、F内部协议对其无拘束力,但彼此间有约束力。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追问
因为甲的注册资本是100万,所以首次出资额要高于20万,而上题中的首次出资额只有15万。且货币出资额为25万未达到达到30万,三年的年限与法律规定的两年年限不符 。
第一题是不是这样回答啊 注册资本就是把几个人的出资额加起来吗?
追答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注册资本,那就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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