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题 5
1.A企业为国家鼓励类的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销售收入6000万元,租金收入为120万元;(2)销售成本40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70...
1.A企业为国家鼓励类的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6000万元,租金收入为120万元;
(2)销售成本40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7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76.6万元;
(3)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广告费600万元;
(4)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0万元、研究新产品开发费用100万元;
(5)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向其他企业借款500万元,并按利率10%支付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
(6)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中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向税务局支付2008年未纳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款10万元
(7)投资收益100万元,其中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2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80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求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展开
(1)销售收入6000万元,租金收入为120万元;
(2)销售成本40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7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76.6万元;
(3)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广告费600万元;
(4)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0万元、研究新产品开发费用100万元;
(5)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向其他企业借款500万元,并按利率10%支付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
(6)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中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向税务局支付2008年未纳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款10万元
(7)投资收益100万元,其中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2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80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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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样的解题思路:
1、计算税前利润
税前利润=6000+120-4000-76.6-800-600-100-50+100=593.4
2、计算调增及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广告费600万元,允许税前列支(6000+120)×15%=918万元,未超支;
(2)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因(6000+120)×0.5%=30.6<100×60%=60,可允许税前列支30.6万元,应调增69.4万元;
(3)新产品开发费用100万元,可税前列支100×150%=150万元,应调减50万元;
(4)利息支出500×10%=50万元,可税前列支500×6%=30万元,应调增20万元;
(5)供应商违约金属于商业行为,可税前列支;
(6)支付的税款滞纳金属于行政罚款,应调增2万元;
(7)捐赠支出10万元,可税前列支593.4×12%=71.21万元,未超支;
(8)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应调减20万元;
(9)权益性投资收益80万元,因A企业税率为15%与被投资方所在地税率一致,调减80万元。
3、经以上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为534.8应交企业所得税=534.8×15%=80.22万元
1、计算税前利润
税前利润=6000+120-4000-76.6-800-600-100-50+100=593.4
2、计算调增及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广告费600万元,允许税前列支(6000+120)×15%=918万元,未超支;
(2)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因(6000+120)×0.5%=30.6<100×60%=60,可允许税前列支30.6万元,应调增69.4万元;
(3)新产品开发费用100万元,可税前列支100×150%=150万元,应调减50万元;
(4)利息支出500×10%=50万元,可税前列支500×6%=30万元,应调增20万元;
(5)供应商违约金属于商业行为,可税前列支;
(6)支付的税款滞纳金属于行政罚款,应调增2万元;
(7)捐赠支出10万元,可税前列支593.4×12%=71.21万元,未超支;
(8)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应调减20万元;
(9)权益性投资收益80万元,因A企业税率为15%与被投资方所在地税率一致,调减80万元。
3、经以上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为534.8应交企业所得税=534.8×15%=80.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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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度会计利润=6000+120-4000-76.6-800-600-100-50+100=593.4万元
(1)广告费允许扣除6120*15%=918万元,实际发生600万元,允许扣除
(2)业务招待费100*60%=60万元,6120*5%0=30.6万元,允许扣除30.6万元,调增100-30.6=69.4万元
(3)研发费用允许加记扣除50%,100*50%=50万元,调减50万元;
(4)财务费用允许扣除500*6%=30万元,实际发生50万元,调增20万元
(5)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调增2万元
(6)公益性捐赠10万元,小于593.4*12%,允许扣除
(7)投资收益均属于调减项目,调减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93.4+69.4-50+20+2-100=534.8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34.8*25%=133.7万元。
(1)广告费允许扣除6120*15%=918万元,实际发生600万元,允许扣除
(2)业务招待费100*60%=60万元,6120*5%0=30.6万元,允许扣除30.6万元,调增100-30.6=69.4万元
(3)研发费用允许加记扣除50%,100*50%=50万元,调减50万元;
(4)财务费用允许扣除500*6%=30万元,实际发生50万元,调增20万元
(5)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调增2万元
(6)公益性捐赠10万元,小于593.4*12%,允许扣除
(7)投资收益均属于调减项目,调减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93.4+69.4-50+20+2-100=534.8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34.8*25%=13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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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
2500-1100-670-480-60-(160-120)+70-50=170万元
(2)纳税调整:
①广告费扣除限额:2500×15%=375万元<45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375=75万元
②招待费的60%:15×60%=9万元
销售收入的0.5%:2500×0.5%=12.5万元>9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9=6万元
③捐赠扣除限额:170×12%=20.4万元<3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0.4=9.6万元
④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⑤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
职工福利和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14%+2.5%)=24.75万元<29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24.75=4.25万元
(3)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70+75+6+9.6+6+4.25=270.8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270.85×25%=67.71万元
2、(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
560-400+80-66+6-32.4-86-20+34+10-25=60.6万元
(2)新技术研究费加计扣除:30×50%=15万元
(3)权益性投资收益34万元,免征所得税。
(4)公益捐赠扣除限额:60.6×12%=7.272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7.272=10.728万元
(5)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0.6-15-34+10.728=22.328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22.328×25%=5.582万元
2500-1100-670-480-60-(160-120)+70-50=170万元
(2)纳税调整:
①广告费扣除限额:2500×15%=375万元<45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375=75万元
②招待费的60%:15×60%=9万元
销售收入的0.5%:2500×0.5%=12.5万元>9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9=6万元
③捐赠扣除限额:170×12%=20.4万元<3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0.4=9.6万元
④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⑤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
职工福利和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14%+2.5%)=24.75万元<29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24.75=4.25万元
(3)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70+75+6+9.6+6+4.25=270.8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270.85×25%=67.71万元
2、(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
560-400+80-66+6-32.4-86-20+34+10-25=60.6万元
(2)新技术研究费加计扣除:30×50%=15万元
(3)权益性投资收益34万元,免征所得税。
(4)公益捐赠扣除限额:60.6×12%=7.272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7.272=10.728万元
(5)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0.6-15-34+10.728=22.328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22.328×25%=5.5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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