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费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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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la173
2013-01-02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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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弄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你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你一直未上班,单位应当给你发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此说来单位补偿的标准还是高了。——洛阳劳动争议律师方西乾
冰雨梦悠悠
高能答主

推荐于2016-08-26 · 学会奉献自己,不会给你带来不利,而会给你带来意外的收获。
冰雨梦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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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费根据法律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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