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国际经济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2007年7月18日,中国北京旭辉公司与澳大利亚威尔公司(WillLtd.)签订了一项澳大利亚桶装一等燕麦的贸易合同。合同约定,燕麦质量标准为澳大利亚一等品,价格为CIF...
2007年7月18日,中国北京旭辉公司与澳大利亚威尔公司(Will Ltd.)签订了一项澳大利亚桶装一等燕麦的贸易合同。合同约定,燕麦质量标准为澳大利亚一等品,价格为CIF 天津 $ 20/桶,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装运期为2007年8月1日~8月31日,议付交单时间截止到2007年9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至2007年9月25日,信用证适用UCP600。卖方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已装船清洁提单、货物发票、保险单、商检证书、数量证书、原产地证明。对于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中未约定准据法,中国与澳大利亚均为CISG公约的成员国。
合同签订后,旭辉公司于2007年7月23日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中国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委托澳大利亚国民银行作为通知行与议付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确认信用证后,向受益人威尔公司发出通知。威尔公司向伦敦劳氏保险公司投保了合同中规定的险别(保险范围相当于国内的一切险),并将货物装载于挪威斯巴达航运公司的“Paris”轮,于2007年8月30日取得提单。威尔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去澳大利亚国民银行议付交单。国民银行于9月18日通知威尔公司,所交单据中的“Certificate of Quality”与信用证中要求的“Certificate of Quantity”不符,而且提单上有承运人“old cask”(包装桶为旧桶) 的批注 ,与信用证中要求的清洁提单不符,因此拒付。威尔公司很快将Certificate of Quantity修改合格,但未能在9月25日前将提单修改合格,因此未能从国民银行处获得货款,整套单据仍由威尔公司占有。
中国旭辉公司未从银行处获得贸易单据,货物到港后,旭辉公司凭借副本提单与保函从承运人处将货物提走,提货后检验发现,交付的燕麦质量严重不合格,水分、杂质均超标,蛋白质与膳食纤维含量严重不足,且有部分燕麦的包装桶破裂,里面的燕麦被海水浸泡,产生湿损。
问题:如果你作为旭辉公司或威尔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客户所遇到的上述情况,将提出何种处理建议?请选择其中一个公司的立场进行阐述。 展开
合同签订后,旭辉公司于2007年7月23日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中国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委托澳大利亚国民银行作为通知行与议付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确认信用证后,向受益人威尔公司发出通知。威尔公司向伦敦劳氏保险公司投保了合同中规定的险别(保险范围相当于国内的一切险),并将货物装载于挪威斯巴达航运公司的“Paris”轮,于2007年8月30日取得提单。威尔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去澳大利亚国民银行议付交单。国民银行于9月18日通知威尔公司,所交单据中的“Certificate of Quality”与信用证中要求的“Certificate of Quantity”不符,而且提单上有承运人“old cask”(包装桶为旧桶) 的批注 ,与信用证中要求的清洁提单不符,因此拒付。威尔公司很快将Certificate of Quantity修改合格,但未能在9月25日前将提单修改合格,因此未能从国民银行处获得货款,整套单据仍由威尔公司占有。
中国旭辉公司未从银行处获得贸易单据,货物到港后,旭辉公司凭借副本提单与保函从承运人处将货物提走,提货后检验发现,交付的燕麦质量严重不合格,水分、杂质均超标,蛋白质与膳食纤维含量严重不足,且有部分燕麦的包装桶破裂,里面的燕麦被海水浸泡,产生湿损。
问题:如果你作为旭辉公司或威尔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客户所遇到的上述情况,将提出何种处理建议?请选择其中一个公司的立场进行阐述。 展开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好难 的题呀,超复杂!大概谢谢思路 自己完善吧。
旭辉公司:本来是可以拒付信用证的,但是由于他已经凭借副本提单与保函提取了货物,(保函应该是开证行出具的),这样他就必须向开证行付款了,因为一般这个保函的协议或者是自身都有规定,这样的提货就丧失了拒付的权利。这时最佳的办法就是速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因为法律是可以对抗信用证规定的。如果没有及时(单据到开证行5个工作日内)申请到止付令,那就可能会被开证行强行扣款或被开证行要求付款,并向国外付款。如果不付会被开证行起诉。付了只能再通过法律手段并结合手中的货物,单据起诉威尔公司未能履行合同。
威尔公司就简单了如果没收到付款,直接让议付行催开证行付款,再不付就只能法律解决了,。
由于不是学法律的只能从国际贸易角度给点建议,见笑。。。
旭辉公司:本来是可以拒付信用证的,但是由于他已经凭借副本提单与保函提取了货物,(保函应该是开证行出具的),这样他就必须向开证行付款了,因为一般这个保函的协议或者是自身都有规定,这样的提货就丧失了拒付的权利。这时最佳的办法就是速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因为法律是可以对抗信用证规定的。如果没有及时(单据到开证行5个工作日内)申请到止付令,那就可能会被开证行强行扣款或被开证行要求付款,并向国外付款。如果不付会被开证行起诉。付了只能再通过法律手段并结合手中的货物,单据起诉威尔公司未能履行合同。
威尔公司就简单了如果没收到付款,直接让议付行催开证行付款,再不付就只能法律解决了,。
由于不是学法律的只能从国际贸易角度给点建议,见笑。。。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