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的两道案例题,要标准答案!急!!!谢谢好心人,帮我做一下

1、1989年,在上海秋季交易会上,由中国山东省青岛食品公司与印度一家K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填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20吨,... 1、1989年,在上海秋季交易会上,由中国山东省青岛食品公司与印度一家K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填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20吨,填鸭都必须按印度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公司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凭主观想象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说明是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的,就可以了,于是对这些鸭子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法,即从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确为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货物运到印度后,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伊斯兰教标准所不容,于是,买方便拒绝收货,并通知我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我公司不得已,只好同意退货,我公司弄巧成拙,除了损失往返运费及其销售差价之外,还要向买方表示歉意,挽回已造成的不良影响。2、我方长江公司与日本S公司第一次 洽谈东北大豆出口事宜,9月15日,我方 向S公司发盘内容如下:东北大豆,一级, 数量约50吨,每吨2500美元,10月大连 港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以我方9月份能组织到货源为准。请分析该项发盘中有何不妥之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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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鱼游走四海7ba1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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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鸭都必须按印度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是一种对品质的约定。卖方不熟悉此类宰杀法而凭主观臆想操作,以致交货品质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因此遭到对方拒绝收货,而只能做退运即一切损失,并还要向对方赔礼道歉。由此可知,对于货物品质的约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有如本案例的教训可谓深刻。

2、该项发盘中有何不妥之处在于:“以我方9月份能组织到货源为准”——因为,一个有效的报盘必须是一个内容完整、条款确定的报盘,而本案例的报盘却对于交货设限,即“以我方9月份能组织到货源为准”,因此,该报盘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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