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求解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十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十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十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公司认为不准分批装运条款不符合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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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鱼游走四海7ba1c7
2013-01-06 · TA获得超过2.8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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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不受合同的约束,而是凭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且信用证的修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而不能够部分接受部分拒绝。

因此,本案例的受益人没有理解信用证的性质——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且在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时没有全部接受,则如果仍按原信用证的允许分批装运安排分批装运的话,那么肯定是交单不符,开证行将拒付货款。
印骏诗幼仪
2019-04-19 · TA获得超过390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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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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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16633ba
2013-01-05 · TA获得超过357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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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单证买卖,不按规定装运吃亏的是自己。该公司不按信用证规定的做法是自讨苦吃。
买方有理由不付款,你说合理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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