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企业赠送金银首饰视同销售计征消费税政策依据?
商业零售企业把金银首饰作礼品赠送,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有政策依据吗?《消费税暂行条例》仅有对生产企业自产自用消费品视同销售的规定,商业企业如何处理...
商业零售企业把金银首饰作礼品赠送,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有政策依据吗?《消费税暂行条例》仅有对生产企业自产自用消费品视同销售的规定,商业企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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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企业把金银首饰作礼品赠送,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是有政策依据的,具体规定如下(请注意“馈赠”两字):
《消费税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消费税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追问
关键在于商业零售企业,非生产企业,第四条是针对生产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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