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对已生育的育龄夫妇有什么不同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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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724d4d90c
2013-01-09 · 超过1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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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不同的,政策是:一孩上环、二孩(以上)结扎!不宜的上环、结扎的对象同样要做好避孕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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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如春风
2013-01-09 · TA获得超过282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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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不同的规定,还是要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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祎醉山Ta
2013-01-09 · TA获得超过50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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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方针是: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以避孕为主,从公民个人来说,就是在有生育能力的年龄期间,自觉落实避孕措施,避免意外妊娠;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来说,要搞好孕前管理与服务,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
  关于公民对避孕方法享有知情选择权和国家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规定。
  “知情选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使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决定。
  国家“保障”,强调了政府在知情选择中的责任。它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不仅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还要帮助群众充分了解现行各种避孕和生殖保健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其中“安全”,是指所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不对群众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伤害。“有效”,是指群众使用所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后能真正达到避孕节育或生殖保健的目的。“适宜”,是指公民所获得的避孕及生殖保健技术服务适合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既能很好地避孕,又不影响夫妻性生活,且经济、便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本条是关于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义务及应当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的规定。
  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 “育龄夫妻”,人口学常用的概念是育龄妇女,即处于生育期的妇女(年龄在15—49岁)。本法中的育龄夫妻,即妻子一方处于育龄期的夫妻。 “避孕节育措施”,包括口服及注射避孕药、避孕套、外用药等短效避孕方法,结扎、上环、皮下埋植等长效措施,也包括了计划外怀孕后采取终止妊娠的补救措施。
  关于“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等手段,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具体内容:满足人民群众在避孕节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方面的需求;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与生育、不育、节育相关的咨询、医学检查、诊断、治疗、手术、随访和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活动。

实际工作中一般是:一孩上环、二孩以上结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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