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婚姻法还是民法通则
A的妻子B向C借款后,B患上精神分裂症。因借款到期,C起诉A和B。现请教高手:1、A不知道B向C借款的事,没用过该借款,A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该案适用民法通则关...
A的妻子B向C借款后 ,B患上精神分裂症。因借款到期,C起诉A和B。现请教高手:
1、A不知道B向C借款的事,没用过该借款,A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该案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还是适用婚姻法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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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不知道B向C借款的事,没用过该借款,A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该案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还是适用婚姻法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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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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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由于你没有提到,所以我们暂时确定B患上精神分裂导致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当B和C借款的时候B还没有患上精神分裂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B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确立的。因此虽然BC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B有到期偿还C借款的义务。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C可以合理要求B还款。然后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当B患上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配偶处于第一监护人,如果没有其他法定干扰事项,A就是B的合法监护人。
又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A应当代为管理B的财产权益,包括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会导致被监护人重大财产损失,因为造成对方损失会被索赔)。如果B借款事由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即使没有事先约定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共同负债,B也理所当然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仅仅是B个人借款,那A应当首先用B的个人财产偿付债务,不足部分再分割AB共同财产用分割后B的那一部分进行偿还,A可以不用个人财产偿还。(仅仅是理论,但是现实中一般都是让A无限连带了)
(2)这个问题是牵扯到一般法和特殊法的问题。从法律约束力来看,特殊法约束力大于一般法,即一般法和特殊法中都有规定的事情,按照特殊法条款处理实施。
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法,而婚姻法属于特殊法。从上面的条款上也可以看出,当民法和婚姻法发生冲突的时候以婚姻法为准。(一般法条都会有“如果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这样的字样。)不能简单地说是按照哪部法律执行,认定行为能力的时候要按照民法,落实责任的时候要用到婚姻法(在本案中民法和婚姻法并不冲突,只是表述不一样)
希望对你有帮助。
由于你没有提到,所以我们暂时确定B患上精神分裂导致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当B和C借款的时候B还没有患上精神分裂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B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确立的。因此虽然BC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B有到期偿还C借款的义务。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C可以合理要求B还款。然后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当B患上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配偶处于第一监护人,如果没有其他法定干扰事项,A就是B的合法监护人。
又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A应当代为管理B的财产权益,包括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会导致被监护人重大财产损失,因为造成对方损失会被索赔)。如果B借款事由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即使没有事先约定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共同负债,B也理所当然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仅仅是B个人借款,那A应当首先用B的个人财产偿付债务,不足部分再分割AB共同财产用分割后B的那一部分进行偿还,A可以不用个人财产偿还。(仅仅是理论,但是现实中一般都是让A无限连带了)
(2)这个问题是牵扯到一般法和特殊法的问题。从法律约束力来看,特殊法约束力大于一般法,即一般法和特殊法中都有规定的事情,按照特殊法条款处理实施。
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法,而婚姻法属于特殊法。从上面的条款上也可以看出,当民法和婚姻法发生冲突的时候以婚姻法为准。(一般法条都会有“如果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这样的字样。)不能简单地说是按照哪部法律执行,认定行为能力的时候要按照民法,落实责任的时候要用到婚姻法(在本案中民法和婚姻法并不冲突,只是表述不一样)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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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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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婚姻法,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原则性规定的适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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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借款的用途,用于家庭的话就要夫妻共同还。适用婚姻法,但这不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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