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案例分析
王某于1994年8月经招工考试被某企业录用,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95年8月,企业以王某连续旷工28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同时开具...
王某于1994年8月经招工考试被某企业录用,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95年8月,企业以王某连续旷工28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同时开具退工单。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维持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调查确认,王某入厂以来,确有迟到,早退现象,最近半年以来,还常常完不成定额,95年5月又擅自出走28天。同时在调查中也听许多职工反映王某精神不正常,于是委托当地的劳动能力坚定部门作了鉴定,证实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企业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将退工理由改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请依据劳动法回答:1.企业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为什么?3.本案应当如何裁决? 展开
请依据劳动法回答:1.企业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为什么?3.本案应当如何裁决?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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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94年8月至95年5月差不多一年了,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是由当地的劳动能力坚定部门作了鉴定后企业才知道的,也就是说王某在95年5月以前有可能或者并没有精神分裂症。但企业可以以王某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不能从事该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以王某矿工28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制度规定有否),但都是有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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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在线认为企业的处理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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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处理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连续旷工28天,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企业完全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仲裁委员会不应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因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第2款之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另案处理。据估算,在本案中,企业提出变更退工理由时,举证期限肯定已经届满了。
3、本案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当裁决驳回申请人(王某维持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法律依据是前述的《劳动法》第25条。
仅供参考。
2、仲裁委员会不应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因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第2款之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另案处理。据估算,在本案中,企业提出变更退工理由时,举证期限肯定已经届满了。
3、本案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当裁决驳回申请人(王某维持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法律依据是前述的《劳动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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