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次发放工资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推荐于2021-01-09
扣除3500后为56500元
适用税率为第六档,35%,速算扣除数为5505元
个税=56500*0.35-5505=14270元。
扣个税由发工资单位代扣代缴
该单位一般是采取月申报形式一次性申报缴纳。
我需要每次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哦!
好吧
说明一下税率:
第一次10000元,分成四部分:
3500 不交税
1500 交3%
3000交10%
2000交20%
合计=3500*0+1500*0.03+3000*0.1+2000*0.2=745元
第二次20000元,分成两部分
2500交20%(20%为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即在8000到12500元部分,其中在第一次的10000里已经计算了2000元)
17500交25%
合计=2500*0.2+17500*0.25=4875元
第三次30000元,分成三部分
8500交25%(25%为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即在12500到38500元部分,其中在第二次的20000里已经计算了17500元)
20000交30%(30%为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即在38500元到58500元部分)
1500交35%,
合计=8500*0.25+20000*0.3+1500*0.35=8650元
如果要想分次,计算就要按照劳务报酬计算
从2019年1月1日,采用累积计税制。
上旬发10000元,先计算1万的个税。
中旬发2000元,中旬个税=3万的个税-上旬已交个税。
下旬发30000元,下旬个税=60000元的个税-上旬已缴纳个税-中旬已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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